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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收益凭证业务迎新规,这一指标挂钩分类评级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李娜 大河财立方 时间:2024-10-25 18:00:16

10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提到,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行分级余额管理。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B类、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60%、50%、40%。

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在知悉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存量收益凭证可以自然到期了结,存量规模达到规范要求前,原则上不得新增发行;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或延期的除外。

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B类、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收益凭证、短期融资券、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券待偿还余额之和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80%、60%;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浮动收益凭证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浮动收益凭证挂钩标的不得为私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衍生品等;协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收益凭证实行实名认购、全本金认购。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证券公司在柜台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由证券公司或其取得代销业务资格的子公司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销。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发行收益凭证,可以通过取得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销售。

附:

责编:刘安琪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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