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新金融 » 正文

金融监管总局拟规定:保险公司不得瞒报、漏报、故意迟报不良资产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王婷 大河财立方 时间:2024-08-02 16:37:11

8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投资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履约能力以及投资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投资资产,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不得出于稳定财务报表、提升绩效等考虑随意调整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不得瞒报、漏报、故意迟报不良资产和风险资产,不得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用于操纵市场、误导消费者等非法或不当目的。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免责声明:本网信息来自于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其内容真实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全站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