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通过相关渠道获悉,8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金融监管局、人身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协会下发了《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同时提出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
挂钩LPR等长期利率 动态调整保险产品利率
《通知》主要包括九方面内容,均与人身险产品的定价及定价机制有关。《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自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产品和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产品停止销售。
记者注意到,2023年至今,人身险行业已多次下调产品预定利率。自2023年8月1日起,传统寿险的预定利率不得高于3%,分红险预定利率不得高于2.5%,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2%。今年6月份,部分保险公司通知停售3%的增额终身寿险,7月1日上市预定利率2.75%的新产品。
为适应市场形势变化,促进保险公司负债端与资产端联动,业内普遍关注的定价利率动态调整机制也有了新突破。
《通知》明确,要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由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报金融监管总局,达到触发条件后,各保险公司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业内人士分析,预定利率的调整挂钩市场利率后,在利率下行较快的情况下,预定利率的调整将更加及时,有助于行业防范利差损风险。
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
分红型和万能型产品有了新要求
对于分红型保险产品和万能型保险产品,《通知》要求,各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特点。要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在披露红利实现率时,应当以产品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
在销售端方面,《通知》明确,深化“报行合一”,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应当标明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
同时要求各保险公司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优化产品开发设计,稳步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拓展和丰富保险保障的内涵和外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
此外,《通知》要求,要强化销售行为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有序实现销售人员资质分级、产品分类、差异授权。加强产品适当性管理,根据消费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交费能力销售适配的保险产品,不得将浮动收益误导为保证收益。
要求形成“1+N”工作方案
平稳有序开展产品切换
为积极稳妥、平稳有序开展产品定价调整和切换等工作,记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日下发了《关于平稳有序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通知》要求,各公司要组建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的工作专班,成员包括办公室、产品管理、精算、投资管理、培训、渠道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品牌宣传等与产品管理和切换相关的部门。
《通知》要求,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与决策机制,形成“1+N”工作方案,近期围绕下调产品预定利率这一专项工作,将任务分解细化,有力有序推动新产品开发备案、系统调试、渠道合作、人员培训、业务监测、舆情监测、政策宣传等“N”项具体任务,相关工作文件和任务清单需在2024年8月9日前提交监管部门。
同时要明确专项工作和每项具体任务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专班牵头人切实负责抓总协调推动专项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分别担任“N”项具体任务的责任人。牵头人和责任人要有大局意识、全局意识,靠前指挥、主动作为,杜绝“只挂帅、不出征”。要主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形成各负其责、分工合作、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
《通知》要求各公司要加强业务监测,适当提高业务监测频率,细化颗粒度,分区域、分层级重点关注同比增速、环比增速等指标,发现业务异常波动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监管部门将同步加强监测,对业务异常波动的公司坚决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发现总公司监测管控不力的,坚决追究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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