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者 | 廖起平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广州)
改编自| 《中国外汇》2024年第2期
要点 对于开证行和申请人来说,把控议付信用证受益人欺诈风险的核心,在于精确掌握开证的关键环节。这需要特别关注两大风险因素:一是申请人与受益人为首次交易,且申请人对受益人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缺乏深入了解;二是受益人曾有涉嫌欺诈的不良记录。在这两种情况下,开证行和申请人必须提高警觉,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和严密的措施,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通过严格把控开证关,我们可以有效地降低潜在欺诈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议付信用证,以其为受益人提供的融资便利及增强申请人在商贸磋商中的地位,已然成为业界广泛认可并频繁使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纵观各类信用证业务,议付信用证的运用率高达80%以上,显著超越了远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使用频率,而保兑信用证及循环信用证的使用则更为稀少。如此广泛的应用,彰显了议付信用证在商贸交易中的重要地位,其被接纳的广泛性是其他信用证所难以企及的。然而,在欣赏其带来的便利与优势的同时,我们绝不可掉以轻心,忽视对议付信用证潜在风险的防范,尤其是对受益人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的警惕与预防。
议付信用证受益人欺诈风险
议付,这一金融操作,是指特定银行在接收到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后,在规定的银行工作日内,或者该日期之前,向受益人预先支付或承诺预付款项,购买以非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购买相关单据的行为。从操作灵活性的角度审视,议付可分为限制议付与自由议付两种信用证。在此过程中,负责议付的银行,既可以是专门指定的,也可以是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任意选择的,甚至是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区域内的银行。
议付行在接受开证行的指示后,便拥有了一系列权利:它们有权选择是否对自由或限定议付信用证进行议付;在议付单据后,若因非议付行本身的原因被开证行拒付,议付行还有权向受益人追索,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例如在保兑的议付信用证中,如议付行同时担任保兑行,则无此追索权。
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开证行多数情况下开立的是自由议付或通知行议付信用证,依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严格一致,受益人在信用证到期前便可通过指定银行进行融资或获得融资承诺。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受益人使用伪造单据进行欺诈,只要指定银行在事先未被告知的情况下进行了融资,该银行作为“善意第三方”,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保护下,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在此情境下,开证行必须无条件偿付指定融资银行,且这种偿付责任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相互独立。同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开证行在执行了申请人的开证指示且单据相符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向开证行付款。因此,最终的付款责任自然而然地落在了申请人的肩上。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即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类情况下,地方法院无权签发止付令。即便地方法院违反了这一规定,开证行仍可能在海外面临指定融资银行的诉讼。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海外法院往往会做出不利于开证行的判决,导致开证行不仅可能承担更为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会在国际上损害其声誉。这一系列连锁反应,便构成了议付信用证项下的潜在风险,即受益人的信用风险。
案情回放
案例1:
A银行精心开立了一笔即期付款信用证,涉及金额高达72,500美元。申请人为诚信的B公司,而受益方则是远在保加利亚的C公司。为了确保交易顺畅,保加利亚的D银行被选为通知行,肩负起信息传递的重任。此笔交易涉及进口珍贵的保加利亚松木,这些优质的托盘元件即将跨越国界,为B公司带来新的商机。
然而,在A银行收到相关单据后,细致的审查却发现了不少疑点。保单缺乏必要的背书,交单行的面函也缺少背批语句,更为严重的是,提单的内容残缺不全,缺乏关键的签发和装运日期,集装箱号码模糊不清,通知人一栏空白,卸货港的字迹也难以辨认。这些不规范之处引起了A银行的高度警觉。
为了保障客户的利益,A银行迅速展开了查证工作,结果惊人地发现,受益人C公司根本没有发货,这一切都是一场精心策划的欺诈。面对这一情况,申请人B公司果断要求拒付并退回单据。A银行迅速采取行动,进行了拒付和退单处理,成功为客户挽回了潜在的巨大损失。
案例2:
H银行开立了一笔特别的进口信用证,允许任何瑞士银行进行议付,金额近30万美元,涉及进口的是优质的土耳其棉纱。付款期限设定为见票后97天,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余地。此次交易的受益人是土耳其的I公司,而申请人J公司则是与受益人K公司首次进行商业往来。为了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瑞士的L银行被委以通知行的重任。
在交易过程中,H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了两次修改,首先将付款期限延长至见票后120天,以适应双方的需求;其次,在受益人证明中将“船名”改为“预期船名”,并相应地延长了装货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更多保障。
然而,在受益人提交的多式联运提单经过H银行的仔细审查后,尽管单证相符,但H银行却发现了另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受益人K公司与之前内部风险提示中涉嫌欺诈的受益人竟是同一客户。H银行立即向J公司发出了警示。
不久之后,交单行声称已通过议付成为善意第三方,要求H银行按时付款。然而,截至付款期限到来之际,J公司却仍未收到任何实际货物。面对这一复杂局面,H银行与J公司紧密合作,积极采取措施以应对潜在的欺诈风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通过对比分析上述两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在案例1中,开证行在面临受益人涉嫌欺诈的情况下,能够全身而退并有效防范欺诈风险,主要归功于其采取的几项关键措施:
首先,当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为初次交易时,开证行明智地选择了采用即期信用证,而非议付信用证。这一选择巧妙地避免了受益人可能向议付行交单议付的风险,从而规避了在初次交易中出现的善意第三方问题。
其次,开证行在审核单据时,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标准,一次性指出所有不符点,为后续的拒付行为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察觉到单据存在疑点后,开证行迅速进行了船只查验,并在确认受益人涉嫌欺诈后,由申请人提出拒付并退回单据的请求。在规定时限内,开证行及时对外发布拒付通知并退回了单据。
最后,开证行迅速向全辖发送了关于该受益人涉嫌欺诈的风险提示,更理想的情况是,开证行能够在系统中自动识别该涉嫌欺诈的受益人,从而有效预防同一受益人再次进行欺诈。
在案例2中,尽管开证行也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避免了垫款风险,并控制了相关业务风险,但由于开立的是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在提前通过“善意第三方”即指定议付行进行议付后,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开证行在到期时不得不偿付给指定议付行。
因此,当申请人选择开立由开证行付款或承兑的信用证时,他们就牢牢掌握了防范受益人涉嫌欺诈风险的主动权。一旦受益人涉嫌欺诈,且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开证行拒付并退回单据;即使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无法直接拒付,申请人仍可以通过法院发布止付令来阻止开证行对外付款。然而,如果申请人选择了开立议付信用证,那么只要受益人向指定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他们就能轻易获得指定议付行的议付融资。这是因为指定议付行在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情况下为受益人提供议付融资,就能得到开证行到期偿付的保证,并且自身还能获得一定的融资利息收入,无需担心受益人在融资到期日时是否能偿还融资本息。尽管这有利于受益人融资,并且在面对与申请人长期合作且信誉良好的受益人时可能不存在太多风险,这也是议付信用证的优势所在;但是,在面对涉嫌欺诈的受益人时,他们所提交的单据可能仅仅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代表实际的货物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申请人来说,受益人凭借虚假单据在指定议付行办理议付融资,申请人根本无法事先知道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有对应的货物。一旦开证行因单据与信用证相符而必须偿付给指定议付行时,最终的付款责任仍然需要由申请人来承担。因此,申请人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这也是议付信用证的缺陷所在。
把控议付信用证受益人欺诈风险的关键
对于开证行与申请人而言,防范议付信用证受益人欺诈的核心,在于精准把控信用证的开立环节。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在两种特定情形下,必须避免轻易开出议付信用证:其一,当申请人与受益人属初次交易,且申请人对受益人的信用状况一无所知时;其二,当开证行掌握有受益人过往涉及欺诈的不良记录时。
面对这些情形,笔者建议申请人与开证行采取以下策略,以严密防范议付信用证下的受益人欺诈风险:
首先,申请人在考虑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必须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若与受益人为首次交易,或对其信用背景了解不足,抑或是经开证行提醒,受益人存在欺诈历史,最稳妥的做法是避免使用议付信用证。相反,应选择由开证行负责付款的即期或远期付款信用证,或是承兑信用证。甚至,在必要时,应果断终止与潜在风险受益人的任何交易。只有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合作与观察,充分确认了受益人的履约能力及信誉后,再考虑为其提供议付信用证的便利。这样的策略,既能够发挥议付信用证的独特优势,又能有效规避其潜在缺陷,实现预判与预防的完美结合,大大降低受益人欺诈的风险。
综上所述,开证行不仅应将最适宜的信用证产品推荐给合适的客户,更应尽到充分的风险提示义务。同时,申请人也应积极采纳银行的专业建议,选择最符合自身业务需求的信用证类型,避免盲目跟风。在面对不了解的受益人,尤其是初次交易时,若申请人仍坚持使用议付信用证,开证行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同时,还应做好万全的准备,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保证金比例、加强抵质押担保措施等,以确保风险被控制在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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