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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亿商票质押放流贷,5年后仍被追索,该来的终究要来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苏婉清 贸易金融生态圈 时间:2025-03-23 16:15:31

小编注:商票质押放流贷,商票到期后持票人未及时行使票据权利导致过了时效,这是典型的涉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案件。徽商银行承接包商银行(持票人)的债权,过了这么久,才开始通过诉讼途径行使权利(或许是等重整完成吧)。粗略算了下,这笔3亿贷款的收益率为6%(贴现率约为5.7%),如果期限是1年的话,那真不算高。之后,2022年该商票承兑人的控股股东经历了破产重整,承兑人的实际控制人由万连步先生变更为临沭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9月5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市中院” )送达的案号:(2023)鲁13民初19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转发的《民事起诉状》。

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原告” )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48,000,000元。

2、本案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8年7月19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临沂维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伦”)、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莱”)、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奥”) 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授信额度为一亿元。同日,维伦、米莱、尼奥分别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维伦、米莱、尼奥分别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3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公司,票面金额均为壹亿零陆佰万圆整)。同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维伦、米莱、尼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于2018年 7月分别向维伦、米莱、尼奥放贷1亿元,共计3亿元。2019年12月10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维伦、米莱、尼奥签订《延期协议》,将涉案贷款期限延期至2020年3月23日。同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维伦、米莱、尼奥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维伦、米莱、尼奥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3 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公司,票面金额:壹千万元整)。上述汇票到期后,维伦、米莱、尼奥作为债务人及出质人并未如期还款,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并未兑现票面金额。2020年 12月20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原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承接债权后,曾向公司发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通知书》,催要该笔款项,但无回应。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原告作为持票人,享有汇票权利。虽汇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但原告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公司返还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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