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发布
关于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的通知
详细
尊敬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8号公告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请认真核实本企业是否符合一类企业标准,对符合标准的请于5月16日前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进行一类企业评定。
一、一类企业标准
(一)生产企业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2024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2024年度本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4.目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
1.近3年(含评定当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2024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2024年度本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分立、合并、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目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符合上述一类企业标准的,按以下要求填报相关电子和纸质资料
1.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电子数据:生产企业填报《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及《内部风控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外贸企业填报《内部风控体系建设情况报告》,相关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2.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一类企业出口退税风控体系基本评价表》(附件)。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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