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就权衡代表提出的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中发债主体的建议做出答复。
财政部答复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债务主体是省级政府,主体明确,权责清晰。国家一体化重大区域不属于标准行政区域,作为单一主体自行发行专项债券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困难,相关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专项债券予以支持。
此外,关于对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建议,财政部表示将在评估现行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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