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内蒙古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金罚决字〔2023〕10号),富德生命人寿代理人鲍XX保险营销过程中,销售2份保单后向投保人微信转账违规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通辽监管分局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通辽监管分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送达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辽监管分局
对鲍永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鲍永梅:
经查,你作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工作期间,销售2份保单后向投保人微信转账违规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辽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金罚决字〔2023〕10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分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辽监管分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