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围绕这个话题,清华经管学院金融系长聘教授、系副主任陆瑶近日撰写解读文章。现转发全文,以飨读者。
2025年4月3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我国首部系统性专门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本文从“金融支持与货币政策”角度出发,聚焦于融资制度突破、货币与信贷政策的协同机制,以及国际经验与中国特色路径三方面,解读法律中的核心内容与制度意涵。
破解融资难题:民营经济融资制度的法治突破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痛点。为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集中设置了十余条专门条款,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制度性支撑。首先,第二十条明确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这是首次将货币与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经济的职责上升到法律层面,体现了顶层设计中的明确指引。其次,第二十一条赋予民营企业更灵活的融资方式,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接受“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并要求政府提供登记、估值、交易等配套便利。这使得民企可用资产得到更有效的变现通道,尤其有利于轻资产、高研发型企业融资。最后,第二十五条规定: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这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直接融资平权”,为民营企业打开债券、股权等资本市场的大门。这一系列安排表明,《民营经济促进法》不是“泛泛鼓励”,而是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了金融服务的操作路径、责任主体和制度保障。
政策协同机制:货币信贷与法律制度的联动框架
除了融资制度,《民营经济促进法》还着重强调了货币政策与法律政策之间的联动性,突出表现于“差异化、法治化、市场化”三大方向。首先是差异化。《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条明确,金融机构可实行“不良贷款容忍度调整”“尽职免责机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为小微民营企业提供差异化支持。这为基层金融机构打消顾虑、增强放贷意愿提供了政策空间。其次是法治化保障。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单方面中止或提前收回民营企业贷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款是法律赋予民企与金融机构博弈中的“底线武器”,避免“抽贷断贷”事件重演。第三是市场化导向。《民营经济促进法》未设行政性额度或强制贷款比例,而是强调“依法合规、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信贷原则,保持了金融稳定性与民营活力之间的平衡。总的来看,政策协同不仅体现在中央与地方、监管与银行之间的统筹安排,更体现在“以法治构筑信任、以信任带动信贷”的新型政策逻辑中。
国际经验比较:中国特色路径的融合与超越
对比国际经验,各国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普遍采取金融支持措施。例如,美国《小企业法》设立专门提供担保贷款;德国则设有开发银行专门服务中小企业。但与这些机构导向不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创新在于:(1)法律先行、制度赋能:中国不是设立单一机构主导民营金融支持,而是通过立法明确各主体职责,构建“法治+政策+市场”三位一体的长期机制。(2)金融科技融合:虽然法律未明确“数字金融”字样,但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对征信系统、信息共享、风险分担机制的要求,预示着大数据与AI风控将在民营信贷中扮演关键角色,具备超越传统信用机制的潜力。(3)法定平等而非优惠倾斜:法律反复强调“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而非单向“特殊照顾”。这既避免了市场扭曲,也体现了制度设计中的现代市场精神。可以说,《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在汲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更契合中国制度逻辑与经济结构的金融支持路径。
民营经济的活力,离不开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治方式明确了金融支持的原则、机制与责任,为破解融资难、政策执行难等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面向未来,关键在于将法律条文落实为可操作、可监督的政策指引。例如,地方政府如何设立风险补偿机制、金融监管如何考核差异化服务、银行如何建立尽职免责体系等,仍需配套细则细化实施。
陆瑶
金融系长聘教授、系副主任。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特优” 结题。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金融、企业并购与重组、公司治理、企业投资与融资、技术变革与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等。讲授课程包括公司金融、公司并购与重组、公司治理、公司估值等。
编辑: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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