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电动汽车的核心部件,
新能源电池的电量和续航能力
影响着电动汽车的整体效能。
当新能源电池发生衰减,
造成车辆续航里程不足,
购买方如何维权?
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 涉新能源汽车电池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一家客车公司与一家电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采购一批新能源电池用于公交车。双方约定了5年或者20万公里的免费保修期,期间电池衰减后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3年后,客车公司发现该批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衰减指标,导致车辆续航里程严重不足。与电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客车公司起诉到法院,提出电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电源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电源公司则辩称,客车公司所述电池衰减问题确实存在,但电池衰减是必然发生的,现有技术无法解决。电源公司同意配合维修,并提供备用电池保障公交车正常运行。
案件审理中,双方对案涉电池进行测量,发现电池使用3年后,存在不同程度的衰减,但使用的里程数均已接近或超过约定免费质保里程的三分之二,报修电池经维修后,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衰减标准。
图片源自网络
人民法院裁判
法官说法
何积华
松江区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庭
一级法官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涉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电池等的案件也逐渐引发社会关注。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新技术案件时,应准确认定违约行为,依法界定违约责任,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根本违约才导致合同可解除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锁”,各方应严守合同约定。在一方存在严重违约并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允许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认定是解除权是否成立的重点和难点。
本案涉及新能源电池买卖,争议在于买受人能否以电池容量存在衰减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约定的交货和付款义务是确定合同目的重要内容。涉案电池交付时符合双方约定,同时达到国家标准,客车公司亦予以接收。且发生争议时已经使用3年左右,电池实际使用公里数均接近或超过免费质保里程的三分之二,从该种程度上说,客车公司已经部分实现了合同目的。让其行使解除权并退货退款意味着其免费获得电池3年多的使用权,对电源公司显失公平。
二、一般违约应根据违约形态适用责任形式
在当事人存在违约的情形下,受损害方应当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违约责任,在当事人可以通过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时,可允许当事人补正履行,而不一定解除合同。
本案审理过程中,电源公司在法院要求下完成了两套电池的维修,维修后电池均能技术达标,故可见能通过维修的方式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该种违约责任形式可让客车公司的权利得到实现。
此外,电源公司主张减价、更换等其他违约责任实现权利,这样也更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当事人应善良、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唯有这样,才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实现交易安全,提升经济效率。
三、对确因技术难题造成的履行瑕疵可持适当容忍态度
新能源已经得到全球关注,但新能源电池衰减的难题尚未完全攻破,其衰减程度也受使用方式、保养习惯、客观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因此,电池生产时应该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电池使用时也应妥善养护。
司法裁判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顺应技术规律。对确因新技术难题导致的瑕疵履行,司法可持适当容忍态度,以体现法律的价值指引作用,达到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实质公平、实现交易安全的目标,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
文字:何积华、张一凡
责任编辑:郭燕
编辑: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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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