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电动汽车的核心部件,新能源电池的电量和续航能力直接影响电动汽车的整体效能。倘若新能源电池发生衰减,造成车辆续航里程不足,购买方如何维权?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新能源汽车电池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家客车公司与一家电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采购一批新能源电池用于公交车。双方约定了5年或者20万公里的免费保修期,期间电池衰减后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3年后,客车公司发现该批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衰减指标,导致车辆续航里程严重不足。与电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客车公司起诉到法院,提出电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电源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电源公司则辩称,客车公司所述电池衰减问题确实存在,但电池衰减是必然发生的,现有技术无法解决。电源公司同意配合维修,并提供备用电池保障公交车正常运行。
案件审理中,双方对案涉电池进行测量,发现电池使用3年后,存在不同程度的衰减,但使用的里程数均已接近或超过约定免费质保里程的三分之二,报修电池经维修后,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衰减标准。
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使用过程中,电池衰减较大,额定容量低于合同约定数值,电源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违约责任应与违约形态相对应。
本案中,涉案电池交付时符合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电池已使用3年,里程数均接近或超过免费质保里程的三分之二;审判终结时,使用期间已近五年且仍能继续使用。从上述角度看,客车公司购买电池的合同目的已部分实现。
至于客车公司提出的涉案电池衰减致充电量不能完全满足合同要求的额定容量的80%,电源公司同意且有能力维修电池,若不允许电源公司补正合同履行便同意客车公司径行解除合同、主张退款退货,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另外,在电池衰减的技术难题尚未完全攻破的当下,若允许使用方将全部风险强加于供应方,也容易造成商家畏手畏脚,新技术难以应用于商业,甚至可能妨碍技术的发展。
综上,松江法院认为,现有违约情形不足以认定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不足以认定解除权的发生。经法院释明诉讼风险后,客车公司仍坚持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上述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令驳回原告客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生效后,客车公司后续另行起诉,主张减价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部分支持,双方服判息诉,电源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
“从法律上说,根本违约才会导致合同可以解除。”松江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何积华说,涉案电池交付时符合双方约定,同时达到国家标准,客车公司亦予以接收。且发生争议时已经使用3年左右,电池实际使用公里数均接近或超过免费质保里程的三分之二,可以认定客车公司已经部分实现了合同目的。如果此时让其行使解除权并退货退款,意味着其免费获得电池3年多的使用权,对电源公司显失公平。
原标题:《新能源车电池衰减过快,可以全额退款吗?上海法院判了》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雍凯
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