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为了巩固化解村级债务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管理村级债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四川省泸州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泸州市村级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到,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偿还责任直接借入或拖欠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包括金融机构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应付未付款项等。不包括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应付款以及暂收款。
乡镇(街道)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控制新增债务,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村(涉农社区)应建立债务档案资料,村干部离任应办理债务交接手续。
同时,每季度或不少于每半年公开一次债务情况,包括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
对于新增债务,征求意见稿提到,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的发生,各区县、乡镇(街道)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
村级开展公益事业建设,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做到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增加新债。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不合规、不合理的公务接待、滥发补助福利等情况支出入账。
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坚持“五个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即:(一)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举办公益事业;(二)不准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三)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四)不准高息借债,严禁债务不及时入账;(五)不准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形成新的不良债务,村集体不得入账核算。
此外,在责任认定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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