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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乃文:影视作品互联网侵权新形态的挑战与应对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顾雨柔 知产财经 时间:2025-09-16 14:27:10

作者:谭乃文 腾讯视频维权负责人

近日,由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主办,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与知产财经协办的“平台生态中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在上海成功召开。来自学术、司法、产业界近150位代表出席会议,聚焦实务难题,共同探索治理路径。会上,腾讯视频维权负责人谭乃文以《影视作品互联网侵权新形态的挑战与应对》为题作主旨演讲,知产财经对其主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

去年党中央提出的“内卷式竞争”这一概念。作为内容行业的法律工作者,我理解的“内卷”并非指侵权与维权本身,正因为有大量侵权发生,权利人的维权和法院的中立公正裁判才非常具有意义和价值。这里的“内卷”是指竞争双方将大量精力投入到无价值的对抗中。举例而言,平台存在大量侵权却不治理,权利人被迫持续投入资源进行防御技术升级和大量投诉维权,导致投诉量达百万级,这是否属于“内卷”?平台本该投入资源进行创新,却假借“基础服务”之名无偿利用他人辛苦创作的作品,这是否属于“内卷式竞争”?今天,我将以这一问题为切入点,开始我的发言,从影视产业的发展、挑战与保护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分享一些我的观察和思考。

一、影视产业发展现状

影视产业融合了文化和科技的基因,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对于我国把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意义重大。近十年来,我国的影视剧产业整体发展趋势向好。

第一,影视行业精品频出,激发广泛精神共鸣,如父辈观看的《渴望》传递了坚韧的时代品质,我辈观看的《繁花》亦照见自己,并通过年代感反思自己的生活,这就是影视剧带给我们的正能量作用;

第二,产业规模持续增加,2023年影视产业市场规模达到2349亿元,同比增长23.2%,进而带动市场就业回暖与产业技术升级。例如虚拟拍摄作为近年来的创新技术,通过影棚的技术化搭建,使一些科幻想法以较小的成本转化为影视作品;

第三,影视产业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例如口碑作品《繁花》的爆火“出圈”带火了老上海、“黄河路”, 24年开年大批游客沿着上海外滩健步走到和平饭店和外滩27号久事美术馆前拍合影。据上海旅游大数据监测,元旦假期上海市接待游客718.16万人次,同比增长16.27%,很好地拉动了上海地区的文娱产业;

第四,国产剧如《三体》《庆余年2》《长相思》等在国外屡获重要奖项,带动中华文化海外传播,提升民族文化自信。

与此同时,影视剧行业面临较大发展压力。一是近四年来影视剧开机数量持续走低,2022年第一季度仅53部,2024年第一季度虽有回暖,但业内普遍反映精品剧盈利困难;二是优秀剧集稀缺,我近期和行业内头部内容创作者们交流,他们都指出,2025年上半年国产剧的表现不及往年,缺乏像《繁花》《狂飙》这样的优秀剧集,也导致国产剧在海外市场份额下降了15%;三是从财报数据来看,2024年国内主要影视公司普遍亏损。

造成影视行业发展承压和普遍亏损的因素多元,但一个关键症结在于:影视产业高度依赖知识产权保护,但当前侵权盗版泛滥严重侵蚀了行业收入。当盗版横行,权利人巨额投入却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回收,而某些平台反而利用侵权内容大肆牟利,这也正是我所担忧的“内卷式竞争”的体现。

二、互联网平台影视侵权现状

当前影视内容传播渠道中,正版平台遭受大量非正版渠道的挤压,艰难运营。而且影视剧的价值实现具有鲜明特点:即便剧集的版权保护期是50年,但影视作品的价值实现高度集中于热播期,遵循着“二八定律”,即作品的热播期、上线期是这部影视剧变现的黄金期,这段20%的时间产生80%的价值,而其他时间都呈现价值趋小的状况。因此,影视作品热播期的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尤为巨大,而当前短视频平台、浏览器/搜索引擎、网盘是侵权热播影视剧的重灾区。我举三个具体案例:

第一个案例,今年上半年由王宝强主演并列入版权局预警名单的某部悬疑剧,该剧更新至第12集时,在某短视频平台搜索剧名,结果充斥着“第X集”片段。点击进入,发现侵权者已将全剧切割并制作成合集,明确标注集数顺序,用户可完整观看。然而,此时正版平台仅更新至12集。此外,平台还主动对侵权内容进行“合集”整理,添加海报、简介、角色介绍,方便用户一站式观看盗版,这极大分流了正版用户。

更令人愤慨的是,我们发现平台设有名为“追新系列”的官方运营群。群内公告明确列出需剪辑的版权剧片单,提出剪辑要求,并承诺现金与流量扶持。这种行为已超出“教唆”的范畴,实质是策划组织侵权,参与者构成共同侵权。

第二个案例,个别浏览器通过投放大量广告,以免费看剧为卖点吸引用户。某浏览器的广告宣称“想看的电视剧,这里一搜就有,不花一分钱,更不用你充会员”,这样情况并非个案,我们使用专业的软件DataEye搜索了主流平台的相关广告,发现某浏览器的类似广告有上千条。避风港规则有一个条件,就是对海量侵权内容不明知、不应知。但当一个网站将自己定义为看剧神器,可以免费提供海量电视剧时,难道此类行为还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吗?

第三个案例,某平台设置专门的影视剧榜单诱导用户观看盗版内容。例如,《长相思》是腾讯去年的暑期爆剧,某平台将《长相思》标注为“爆剧”排名第一,点击该榜单会导向大量盗版网站或聚合盗版内容的页面,并存在诱导用户付费进入所谓“会员”观看盗版的情况。

三、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价值是客观的,即便金子放深海沉着也不影响它的价值,但是价值观是主观的。”这引发我对影视侵权赔偿的思考:法院对于影视剧案件的判赔额有时是几十万,有时是几百万,比较高的有上千万,但这些判赔金额远低于侵权平台获利,远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损失。这究竟是作品本身价值认定出了问题,还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观在实践中出现了偏差?司法判决是法官向当事人和社会传递知识产权保护价值观的重要载体。知识产权保护应传达的价值观是:通过版权保护,权利人的巨额投入可以转化为高价值内容,进而成为推动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澎湃动力。

我们需要构建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让权利人能将精力专注于创作更好的作品,而非无休止地投入于投诉和自我防御。让权利人每一份投入,都成为优质创作的阶梯,而非侵权盗版的垫脚石。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平台并不承诺对内容负责,如有相关疑问,请联系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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