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翟某某一审获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翟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确定恋爱关系。5月二人购买海南省房产一处,总价319万余元,苏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199万余元。
6月7日登记结婚。7月至9月间,翟某某提出离婚,并以举报苏某某及其公司相要挟,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
7月18日,苏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660万元,并将海南房产购买人变更为翟某某。翟某某在获得财物后,仍多次威胁苏某某索要剩余钱款。9月7日苏某某坠楼身亡。翟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因被害人苏某某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
其与苏某某婚姻关系仅存续42天,无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索取的是苏某某个人财产,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其为索取财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予以量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的赔偿请求均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