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我活到108岁,试茶80多年了。”10月近期,一段由人工智能合成的“复活”视频引发热议。已故8年的茶界泰斗张天福,出现在福建张天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微信视频号“张天福茶业”中,讲述品茶技巧。
张天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曾称,视频由张天福茶叶发展基金会授权制作。该基金会系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张天福之子张德友担任基金会理事长。
10月15日晚,张德友发布声明称:“张天福的肖像、声音、签名等授权,是他在生前通过正规法律程序,亲自授权交予我本人管理和使用的。一切手续合法合规。另外,关于AI复原张天福的视频,是为了推广茶文化。”16日,福建省民政厅也就此事回应媒体:经了解,视频的制作属于个人行为,不涉及基金会,民政部门不予介入。
而张天福遗孀张晓红则表示强烈反对,她称“张老生前很低调,他没这样说过话。这个视频是丑化,是侮辱”。张晓红要求茶企下架相关视频,停止虚假宣传,并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人工智能技术让逝者“数字复活”并非孤例,近年来,有人利用AI换脸、克隆声音等技术让已故艺人“复活”,艺人家属都明确表示反对,认为这对他们造成了精神伤害。数字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便利与创新,但它的使用不该没有边界。AI复现逝者形象用于商业广告,是否涉嫌违法?法律如何保护逝者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利益?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主任吴学联律师的专业解读!
1.若逝者在生前将其肖像、声音、签名等授权企业,企业是否自动获得了用AI“复活”其形象的权利?生前的授权,去世后还有效吗?
面对AI技术“复活”逝者这一新兴事物,现行法律体系虽未直接以“AI复活权”命名,但已通过人格权、肖像权、广告法等法律制度构建了基本的规范框架。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逝者生前的授权通常限于其生前的特定用途,且授权合同一般不会预设或包含“死后以AI技术复活”这一新型使用方式。AI“复活”涉及对逝者人格形象的深度利用和数字化重塑,已超出一般肖像使用的范畴,属于对人格利益的重大处分。因此,企业不能仅凭生前对“声音、肖像、签名”的授权,就当然获得死后AI“复活”的权利。
生前的授权协议若未明确约定死后使用条款,其效力在自然人死亡时终止。
2.AI复现逝者形象用于商业广告,是否涉嫌违法?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使用AI技术“复活”逝者进行商业营销,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因为其暗示逝者本人对产品或服务进行了推荐或背书,容易误导消费者;如企业未经许可使用逝者肖像、声音等用于AI“复活”并商业营销时,则构成对逝者人格利益的侵害,违反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等规定;将逝者形象用于商业营销,还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引发公众反感,伤害公众感情等。
3.法律如何保护逝者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利益?近亲属内部意见存在分歧,该如何处理?
法律通过赋予近亲属请求权来保护逝者人格利益。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若配偶、子女、父母近亲属内部意见分歧,部分实践中通常以多数决或协商一致为原则。若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优先考虑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逝者人格利益的情况下,考虑权利行使的合理性、是否损害其他近亲属权益等因素进行裁量。
4.企业用AI技术复活逝者进行商业营销,使用边界是什么?如何加强监管?
企业用AI技术复活逝者进行商业营销,必须取得逝者近亲属的明确、书面同意,且同意范围需具体、清晰,明确用于AI“复活”及商业用途。不得歪曲、丑化、污损逝者形象,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其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不得用于违法犯罪、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在立法层面,建议出台专门规定,明确AI技术的使用规范、授权机制、法律责任等。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广告内容的审查,对违法的商业营销行为进行查处。相关行业协会应制定伦理准则和技术标准,引导企业合规使用AI技术。最后,可以探索利用数字水印、区块链等技术,对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和溯源,便于监管和追责。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博 见习记者 张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