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B站Up主梁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他因为在哔哩哔哩网站(下文简称B站)发布电视剧《长相思》的剪辑作品,被腾讯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索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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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文统称腾讯公司)诉称,梁先生在B站上名为“星空娱乐生活”的账号,“发布大量侵害《长相思》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片段。经披露,该账号在B站发布的侵权视频达60条”。
腾讯公司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将权利作品大量切条搬运至大型视频平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实质性替代效果,使得原本在原告方相关途径观看正版涉案作品的网络用户产生大量流失,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也籍此获取了大量的关注、点赞和分享,获取高额用户流量,非法获利巨大,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经裁定,该案被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告称“单条视频收益仅有几分钱”
另有多名B站Up主被腾讯起诉
梁先生表示,他不认可腾讯公司的指控。他称,自己在B站上发布的《长相思》相关视频不到10条,均发布于2023年,每条时长约1分钟,播放量不高,单条收益仅有几分钱。视频发布后,因腾讯公司的侵权申诉,已于当年被平台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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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分享视频被退稿的通知截图 受访者供图
梁先生出示了4条涉案视频的发布信息,均发布于2023年8月,标题句式为“长相思:……这一幕……”累计收入分别为0.05元、0.06元、0.03元、0.07元。两条《长相思》相关稿件的退稿消息显示,梁先生的视频稿件未能通过平台审核且被锁定,原因为:“我司收到权利人(腾讯)就《长相思》关于您稿件的侵权申诉并根据其要求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稿件进行下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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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展示涉案视频收益情况 受访者供图
梁先生说,这些视频的内容主要是“(把影视画面)剪辑下来,然后自己添加解说之类的评论”。他表示,视频是2年前做的,底稿已经删掉了,B站上的视频发布消息通知不便提供。2025年10月8日,梁先生在其B站主页发布了《停止侵权声明》。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还有多名Up主也因发布了相关影视作品的剪辑片段,被腾讯公司起诉。
今年,Up主谈女士也收到了腾讯公司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起诉状。起诉状中,腾讯公司诉称,谈女士未经许可,以切条等方式将影视作品《锦绣安宁》制成短视频在其B站账号上传,籍此获得了大量关注和点赞,要求谈女士赔偿5万元。
谈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涉案视频是在2024年发布的。她记得,当时发布了20至40条左右,视频时长在几十秒到几分钟不等。她将剧中男二的片段剪辑拼接起来,配上背景音乐。视频的播放量在几十到几百不等。视频发布后,也因“侵权”被平台下架。后来,她注销了涉案账号,视频的底稿也没有保存。
谈女士表示,腾讯公司的诉讼让她措手不及。她曾打电话与腾讯公司协商,提出赔偿1000元和解,未果。
据上游新闻报道,上海一家MCN公司高管告诉记者,2024年其也曾经帮助机构旗下签约达人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例,起诉文件上标明的索赔金额一般从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普遍以和解收尾,赔偿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旗下一名抖音影视解说达人的“二创”侵权案件,最终以2万元的赔偿金额达成和解。
报道中,B站客服人员称,根据B站的规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等)进行二次创作,均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尤其是当您的二创作品仅进行了简单的卡段拼接、添加背景音乐、翻译字幕等操作时,更容易被视为侵权行为。即便腾讯视频的二创片单已获得版权方的二创授权,您在B站投稿此类二创视频仍需经过平台的审核,具体结果将以审核为准。为了确保安全,建议您事先取得版权方的明确授权后再进行投稿。”
律师解读:
是否构成侵权,关键看是否“合理使用”
在其他平台剪辑、发布某平台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可能会涉及哪些法律风险?腾讯公司的索赔是否合理?
对于上述问题,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若Up主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将腾讯持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进行切条剪辑并上传至B站,可能侵犯了腾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赵良善表示,B站规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均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尤其是简单的卡段拼接、添加背景音乐等操作,更容易被视为侵权行为。
赵良善介绍,关于索赔金额合理与否,不能仅仅依据播放量和收益来判断。虽然部分Up主视频播放量低、收益少,但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原作品的市场价值及影响力、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短视频的数量等因素。
赵良善解释,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剪辑并发布某平台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片段,可构成侵权。但如果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则不构成侵权。不过,若只是单纯截取精彩片段吸引流量,缺乏实质性的介绍、评论内容,很难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腾讯平台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Up主的剪辑行为是为了对作品进行剧情解读、角色分析,通过自己的理解和表达向观众传递新的观点,且切片在整个视频中所占比例较小,评论性、解说性内容占主导,符合在必要范围内使用的要求,则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未经许可,只是简单地切条拼接、添加背景音乐等,缺乏独创性和实质性的评论内容,就可能构成侵权。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实习生 于梓懿
编辑 欧鹏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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