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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虚假评价、虚假交易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今年10月15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针对平台经济发展中新形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为监管、打击此类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营公司刷分刷单案件,对虚假评价行为作出严厉规制。
原告上海某公司系某知名APP的运营方,主营业务是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被告南京某公司作为一家代运营公司,专门为在原告平台的注册商家提供评分优化、访客提升、星级排名、推广策划等有偿服务。2024年,原告发现被告通过组织人员浏览商家页面、撰写好评、收藏等代运营虚假宣传的方式,在三个月内将一家店铺的评分从3.7分提升到4.8分并收取商家运营费2500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及消费者对原告平台的信赖,降低了原告的商誉,对原告的业务经营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帮助某APP平台上的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运营的某知名平台吸引消费者及商户下载并使用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通过提供真实有效的店铺数据,帮助消费者选择交易对象,同时,为平台内商户提供正常有序的宣传和竞争环境。真实、及时的用户点评数据是原告获得用户流量和用户粘性的重要基础,原告对基于真实发生的消费评价产生的平台数据及其衍生出来的商业价值享有合法权益。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采用虚假交易、“刷好评”、炒作信用等方式帮助平台内部分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提高排名及星级,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原告的信用评价规则,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虚假评价、虚假交易等行为不仅使合法经营者处于竞争不利地位,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规定旨在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李伟 陶媛
校对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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