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直播带货未达约定的保底销售额一传媒公司因违约被判依约退还全部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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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蔡蕾 通讯员 郝丽萍 林敏)随着电商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直播带货服务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商家支付服务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直播推广服务,若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销售额,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因直播带货服务公司未完成协议中约定的保底销售额,法院判决其向商家全额退还服务费1万元。
某食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于2023年12月签订《直播产品推广协议》,约定由某传媒公司为某食品公司提供直播广告推广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四场混场直播,服务费用为1万元。协议1.6条款明确约定:“乙方(某传媒公司)提供产品直播带货服务,确认收货销售额达到18万元,收取6%的带货佣金;确认收货销售额达到22万元,收取8%的带货佣金”,并在5.3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在合作期间若因乙方未完成合作内容1.6条款,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予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当日,某食品公司向某传媒公司支付了1万元服务费。
此后,某传媒公司虽完成了四场混场直播,但直播带来的销售额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保底标准。某食品公司多次与某传媒公司协商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传媒公司退还服务费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某传媒公司辩称,合同中的销售额条款仅为阶梯式佣金比例约定,并非对保底销售额的承诺,且已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本次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条款的性质认定。法院结合双方在合同签订前的微信聊天记录查明,某传媒公司工作人员曾明确表示向某食品公司发送的是“保量合同”,某食品公司亦在沟通中多次强调“有保底”“希望达到你们所说的效果”。最终签订的协议中5.3条款明确将“未完成1.6条款”作为违约退费的条件。因此,1.6条款中关于销售额的约定不仅是佣金计算方式,也是某传媒公司对最低销售额的保证承诺。某传媒公司未完成该约定,构成违约,应依约退还全部服务费。
关于某食品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利息,且某传媒公司已承担退还全部服务费的违约责任,某食品公司再行主张利息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某传媒公司向某食品公司退还服务费1万元,驳回某食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营销方式,其服务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商家降低风险、保障收益的重要约定。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缔约过程、合同文本及履行情况,认定服务方对销售额负有保证义务,未达标即构成违约。这提醒广大电商服务提供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承诺、诚信履约,避免因未达约定效果而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提示商家,在合作中应明确约定业绩目标与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蔡蕾,郝丽萍,林敏)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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