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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怎么飞?南京拟出台管理办法

IP属地 中国·北京 现代快报 时间:2025-11-12 14:10:31

当前,南京低空飞行活动频次逐渐增大,亟须建立低空飞行安全共治共管机制。近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南京市民用无人机低空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助力无人机安全、有序、高效飞行。暂行办法拟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有意见建议,可于11月17日前进行反馈。


民用无人机应实名登记后使用

根据暂行办法,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民用无人机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称“UOM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取得登记标志后方可激活使用民用无人机。在南京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无人机运行人”),将其在“UOM平台”上实名登记二维码上传至市飞服平台成为平台注册用户后,可以在平台上接受信息核验、计划申报等便捷操作服务。

依据相关规定,在南京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民用无人机运营合格证,使用微型民用无人机或从事常规农用无人机作业飞行活动的除外;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使用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投保责任保险。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个人应当申请取得相应的操作员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及从事常规农用无人机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除外。

适飞空域内飞行无需提交申请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为管制空域。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的适飞空域。

在适飞空域内飞行要遵守以下高度要求:微型无人机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轻型无人机、小型无人机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120米;农用无人机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无人机运行人使用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提交空域使用申请。

无人机运行人根据低空飞行场景的需要确需临时使用管制空域的,应当按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南京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以下称“市飞服中心”)可以提供协助办理服务;使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已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低空空域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由市飞服中心协助统筹调配。

无人机运行人可通过市飞服平台查询无人机飞行的管制空域与适飞空域。低空飞行活动应按规定在适飞空域或获批的管制空域内进行。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

部分型号无人机应安装电子围栏

无人机运行人通过市飞服平台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报飞行计划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身份信息、飞行器信息和飞行任务信息,于飞行活动开展前1日12时前提交飞行计划,并接受相关飞行调配。

无人机运行人实施飞行活动前,应依据民航、公安等规定对无人机状态及其操作设备进行安全查验,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飞行准备,及时更新电子围栏。

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机和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的轻型无人机应当安装并使用无人机电子围栏。无人机运行人应当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使其使用的民用无人机具备相应的空域保持能力。

无人机运行人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操控员对其操控的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安全直接负责。

飞行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及航空安全和地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意外事故发生;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应当迅速向公安、应急管理和市飞服中心等部门报告。

对无人机的违法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机落地后的现场处置。

无人机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飞行,依法实施拦截、迫降、捕获、击落等技术防控,以及扣押有关物品,对违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等紧急处置措施。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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