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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子公司被判合同诈骗罪:罚金百万并承担18.8亿元退赔责任,公司坚称无罪已上诉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陈阳 蓝鲸新闻 时间:2025-11-22 18:52:09
金龙鱼子公司被判合同诈骗罪并被责令退赔18.81亿元,公司强烈否认参与诈骗,融资性贸易性质成案件最大争议点。

11月22日讯(记者 代紫庭)一纸合同诈骗一审判决,将市值千亿的粮油巨头金龙鱼推到了风口浪尖。

11月19日晚间,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龙鱼)公告称,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惠嘉)共同对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华文)18.81亿元经济损失承担退赔责任。广州益海当庭提出上诉,金龙鱼在公告中明确表示不认可一审判决。

11月21日下午,金龙鱼围绕上述判决召开广州益海一审刑事判决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多名高管集体亮相,再次公开喊冤,称本案被害人安徽华文在被诈骗后试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广州益海既不知情,也未参与,更未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三方仓储协议牵出18.81亿元损失,一审判决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

从时间轴看,这起争议可以追溯到十多年前的一次由三方构成的仓储中转合作。

根据金龙鱼2024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的公告》,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由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起诉书指控,云南惠嘉实际控制人张利华通过向时任安徽华文董事长王民、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行贿,将原约定的先款后货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随后严重超额度提取货权,并通过伪造《对账函》等方式,掩盖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的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2012年至2014年间,张利华又多次向安徽华文棕榈油业务员韩琦行贿,由其配合使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取得货权,并使用盖有私刻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印章的《对账函》,使安徽华文账面库存与虚假仓储数据一致。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云南惠嘉在先行提走巨额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货款,造成后者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及其原总经理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被认定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广州益海及柳德刚被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2025年11月19日,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其公布的判决结果显示: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从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柳德刚构成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责令广州益海对安徽华文18.81亿元经济损失与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对上述指控与判决,广州益海在2024年起就已在公告中提出抗辩。公司聘请的辩护律师及多名刑法学专家认为,本案中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的交易实质为融资性贸易,安徽华文对交易模式由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以及相关货权释放安排事先明知并参与,并非在错误认识下被骗;而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系依照三方协议约定,凭安徽华文出具的提货委托书或货权转让通知书办理出库,在历次货权转让时均通过电话向安徽华文指定联系人确认,并定期寄送库存确认单,已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

在最新的进展公告中,金龙鱼重申上述立场,明确表示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也不知晓、更未实施任何帮助行为,并称一审司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从犯于法无据。广州益海已当庭提出上诉,金龙鱼表示将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从财务影响看,按照金龙鱼最新披露的2025年前三季度业绩,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43亿元,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广州益海除需承担100万元罚金外,还可能需与云南惠嘉共同对18.81亿元的巨额资产损失承担退赔责任。

目前,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未生效,金龙鱼亦在公告中提示,本次诉讼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11月22日,记者就广州益海被判合同诈骗罪(从犯)、需与云南惠嘉共同退赔安徽华文18.81亿元经济损失以及涉案棕榈油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具体情况等问题联系金龙鱼与安徽华文。但截至发稿前电话未能接通,公司方面亦暂无回应。

说明会上高层集体喊冤:否认参与诈骗、强调合规运营

在11月21日下午举行的广州益海一审刑事判决投资者说明会上,金龙鱼严阵以待,选择以高规格阵容回应市场关切。出席人员包括广州益海董事长兼总经理房彦江,金龙鱼董事兼总裁穆彦魁,以及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多名管理层。

房彦江在会上强调,本案的本质是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过程中,后者通过长期向安徽华文多名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及员工行贿,内外勾结、共同造假,最终导致国有资产巨额损失;事后,在涉案高管因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后,安徽华文试图将巨额窟窿转嫁至广州益海身上。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不仅知情,而且直接参与、配合,本案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被骗’的情形,他表示,广州益海反而是被蒙蔽的一方。

围绕社会关注的广州益海是否明知并参与诈骗问题,金龙鱼管理层在会上集中给出几方面解释。

一是关于业务流程。公司称,在三方中转合作期间,广州益海严格依照《中转协议书》履约,每次货权转让前均依据安徽华文提供的提货委托书或货权转让通知书办理出库,并通过电话向安徽华文授权人员逐笔确认;事后还通过邮寄库存确认函、催款函等方式,定期向安徽华文披露真实库存情况,安徽华文从未就库存差异提出异议。

二是关于价格与利益。公司多次强调,对照国家粮油信息中心和市场报价,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采购棕榈油的价格处于合理区间,部分交易价格甚至高于同期市场价,广州益海没有从中获取任何不当利益,因此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三是关于仓储能力和行业常识。穆彦魁在会上指出,广州益海油罐总罐容约16万吨,其中可对外中转的不足10万吨,不可能容纳100多万吨棕榈油长期存放;棕榈油保质期较短,市场上几乎不存在十几年不销售、长期囤积的操作,即便按安徽华文所称存储规模,仅仓储费用就可能高达数十亿元,与商业逻辑明显不符。

对于外界关于合规与内控是否存在漏洞的疑问,金龙鱼董事兼财务总监在说明会上回应称,公司及广州益海在相关业务中均建立了较为严格的内控管理流程,包括合同审批、出入库核验、库存函邮寄、公证留存等环节;在其看来,本案中个别员工如被认定存在受贿行为,应被归为个人行为,并不当然推导出单位层面的犯罪。

就原广州益海总经理柳德刚被判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事,房彦江在会上表示,公司认为目前无证据证明柳德刚存在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的行为,本案涉及的中转业务均有完善流程,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严格按流程执行;至于受贿指控,应以其个人律师意见为准,公司原则上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收受财物行为。

对于案件后续,穆彦魁表示,广州益海已当庭提出上诉,如二审仍未改判,公司将依法申请再审,穷尽法律赋予的一切救济途径。他同时指出,案件仍处于上诉阶段,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业绩的最终影响尚难以预判;在此期间,公司将继续优化合规体系、强化对融资性贸易等高风险领域的风险识别和流程管理,以回应投资者关切、稳住日常经营。

仓储方何以被指帮助犯?

在争议的法律层面,融资性贸易是否成立,成为金龙鱼申辩的核心理由之一。

那么,什么是融资性贸易?为什么金龙鱼能依此申诉?

按照国资委2017年国资财管〔2017〕652号文件以及2023年官网答复,融资性贸易被界定为以贸易业务为名、实质出借资金、缺乏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典型特征包括虚构或堆砌贸易环节、上下游存在特定利益关系、货权由对方实际控制以及通过票据、保理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等。

在国资委后续发布的74号文(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及相关责任追究规定中,融资性贸易与空转走单一起被归入虚假贸易,列入央企贸易业务十不准,也就是说,国资委对相关业务几乎呈零容忍态度。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律师赵良善向蓝鲸记者表示,若认定本案为融资性贸易,会大幅降低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可能性。这类交易核心是借贷,各方通常有融资合意,纠纷多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更符合高风险经营引发的民事违约特征。且本案中金龙鱼提出安徽华文存在内部舞弊、涉案库存是幽灵库存等情况,会进一步指向损失是贸易闭环崩塌与内部违规所致,而非刑事意义上的诈骗。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律师杨杰同样向蓝鲸记者表示,依据现有公开资料,金龙鱼所涉及的三方协议仅在于仓储环节,其行为本身并不属于融资性贸易中的主要犯罪环节,而更倾向于认定为一种经营风险。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围绕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引发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在公开报道和裁判文书中并不少见。有业内法律人士认为,这类模式通常通过仓单质押、代采代销、循环开票等方式放大杠杆,一旦资金链断裂,容易从民事违约演变为刑事追责,其中如何区分经营风险与刑事诈骗,一直是争议焦点。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的另一焦点在于,在这条跨越贸易、融资、仓储等多环节的链条中,作为中转仓储方的广州益海,是否具备构成合同诈骗罪帮助犯的主客观要件。

赵良善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主体为公司等合法单位,非个人假借单位名义作案;二是主观上以单位名义实施,体现单位意志,且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三是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比如本案检方指控的配合伪造文件协助获取货权的行为。

赵良善解释,合同诈骗帮助犯的客观行为认定标准:客观上需实施对主犯的诈骗行为有实质辅助作用的行为,而非一般性业务行为。比如为诈骗提供虚假证明、协助应对核查、配合掩盖货物实际情况等。像本案中检方指控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协助造假、应对核库,就被认定为这类帮助行为;若仅提供常规仓储、物流等无额外违规的服务,则不构成帮助行为。

但上述两位律师均向蓝鲸记者表示,至少从现有公开资料来看,一审判决的逻辑及细节仍存在争议,案件中金龙鱼构成合同诈骗罪或有些勉强,但最终定性仍需以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然而,此事或已对金龙鱼造成负面影响。这一判决结果披露后,金龙鱼股价在11月20日至21日连续两个交易日下跌,从11月19日收盘的32.74元/股跌至30.88元/股,累计跌幅接近6%,按最新股价测算,两日市值合计蒸发逾百亿元。截至11月21日收盘,金龙鱼股价报30.88元/股,对应总市值约1674亿元。

在11月21日举行的投资者说明会上,广州益海董事长兼总经理房彦江表示,案件目前仍处于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二审开庭时间尚难预估;公司及广州益海均不认可一审判决,如二审维持原判,广州益海将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对于事件后续情况,蓝鲸记者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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