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8月22日起施行。该解释旨在保护普通消费者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同时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进行规制。解释明确,对于“知假买假”者的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此外,司法解释还确立了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的规则,以消除公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忧,并明确了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发布:8月22日施行,保护消费者权益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郑佳 和讯网 时间:2024-08-21 14: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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