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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肖像权案,为何吓到了整个传媒行业

IP属地 中国·北京 深蓝财经 时间:2025-12-09 18:20:41

据鲁网报道,12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千万粉丝大V刘雪松对网红“反诈老陈”(陈国平)构成肖像权侵权。12月5日,陈国平确认已收到对方代理律师寄来的书面道歉信。但真正引爆传媒圈的,并不是道歉本身,而是这一判决背后的逻辑: 未经同意使用公开肖像,是否算侵权?

这起案件的起点并不复杂。2024年,“反诈老陈”公开喊话求职,引发热议后,评论类网红刘雪松连续发布两条视频,围绕“反诈老陈为什么哭”进行点评。视频中不仅引用了“反诈老陈”的原视频片段,更表示“脱下制服,是奔着钱去的”“现在想浪子回头,拿什么金子来换”。

“反诈老陈”认为,对方未经允许使用视频素材,且言辞带有侮辱、诽谤意味,于是将其告上法庭,并提出删除视频与赔礼道歉等诉求。

“反诈老陈”代理律师认为,此案具有示范意义,法院对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明确了几个原则。第一、公开渠道来源的肖像,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可随意使用;第二、公众人物有容忍义务,但容忍亦应有合理限度;第三,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的公开批评,不构成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范畴。

也就是这三条,立刻在传播行业引发巨大争议。多位媒体从业者表示,如果真是这样,那“整个媒体传播行业以后可能什么也不敢发了。”

原因很简单:第一,现实中大量公众人物无法提前“征求同意”,媒体从业者不可能逐一向当事人打招呼;第二,即便能联系上,又有谁会同意别人发布对自己的公开批评?

第三,如果“带主观色彩的公开批评不属于合理使用”,那所有评论类节目、时评文章、媒体深度调查都面临风险。这种逻辑无疑将媒体与内容创作者置于几乎无法操作的境地。

更关键的是,《民法典》第999条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也就是说,只要属于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范围,在公共利益前提下使用他人肖像,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

于是业内普遍出现一个根本疑问:法院真的这样判了吗?还是被曲解了?

微信公众号“转型Media人”提出三种可能,要么是法院瞎判,要么是律师瞎说,或者是记者写错。

不少资深从业者也注意到,对于该案的媒体报道,并没有呈现判决书关键的“法院审理认为”部分,也未引用判决全文,只是基于“反诈老陈”和当事律师的转述写出了文章。换句话讲,公众目前看到的,可能只是一种“转述版”的判决逻辑,而非法院的原貌。

为了验证报道是否存在理解偏差,传媒见闻查询裁判文书网,但截至目前,并未发现该案的判决书公开。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封面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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