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民杨先生向现代快报反映,今年10月份花费21.68万元购买了一辆吉利新能源汽车,提车后发现该车在8月、9月两个月充电次数高达35次,充电电量为109.9度,车主怀疑这是一辆展车。4S店负责人回应现代快报记者称,销售给杨先生的车辆是符合标准的新车。吉利客服人员则表示,新车标准不看充电次数看里程。
车主提新车发现35次充电记录
今年9月17日,杨先生在泰州顺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参加吉利银河新车发布会,预订了一辆吉利银河M9天屿蓝二驱顶配车。第二天,他又交纳了5000元定金,并与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销售人员表示次日就可以提车。
提车当天查库存时,4S店发现同款车型和颜色的只有一辆展车。杨先生当时表示不要展车,销售人员让他等等,称有新车到店再通知提车。
10月12日,销售人员通知杨先生第二天可以提车。提车现场,杨先生发现车辆铭牌显示制造日期是2025年7月,当时就提出质疑,“出厂日期7月份,会不会是展车或者库存车,对方否认。”杨先生将车提回家后,登录手机APP意外发现,该车在8月份有18次充电记录,充电量为37.2度;9月份有17次充电记录,充电量为70.3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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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两个月充电次数多达35次,实在无法理解。”杨先生更加怀疑这辆车就是当时店里的展车,于是再次和4S店沟通,要求提供该车出入库、PDI材料等信息,但均被拒绝。杨先生随后向主管部门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商务局进行了情况反映并提交了调查申请。
12月5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商务局了解到,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并根据4S店提供的物流信息,查询到杨先生所购买的车辆到店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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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表示,车辆到店日期与当时销售人员告知店里没有新车是矛盾的,因未能在9月28日前提车,导致错过了国家补贴2万元,希望4S店能赔偿相应损失。
4S店:车辆符合新车交付标准
12月5日上午,记者来到泰州顺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先生否认销售给杨先生的是展车,“车辆是符合标准的新车”。
对于车辆两个月内充电达到35次的疑问,王先生称,汽车从工厂下线到交付到客户手中,工厂要进行多次检测,如果遇到抽检、复检,充电次数也会相应增多。当车辆到达4S店后,也需要定时充电,电量要高于标准值,防止电池亏电导致电池损坏,“也有可能这辆车正好就是抽检的,所以充电次数多”。
那么这35次充电,究竟是在厂家还是在4S店充的呢?对此,王先生称无法查询到车辆的具体充电位置。
那么,为何该车8月18日已到店,却一直未交付?王先生回应,在杨先生之前有一个客户预订了这辆车,因迟迟未付款,才将这辆车给了杨先生。
王先生表示,杨先生确实没能领取10月份前的国家补贴,他目前仍在摇号,申请下一批的国补,4S店也已通知其可以申请地方补贴,同时会进一步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吉利客服:新车标准不看充电次数看里程
当天中午,现代快报记者以杨先生家人的名义拨打了吉利汽车客服热线。客服人员核实后表示,杨先生的这辆车确实是新车,新车标准不是看充电次数,主要是看里程数。针对充电35次是否正常的问题,客服人员表示没有核实到该信息,等核实后会进行回复,截至发稿前,客服人员未进一步反馈。
12月8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吉利汽车客服热线,客服人员表示核实后再进行答复。当天下午,记者接到泰州4S店负责人王先生的电话,他表示吉利汽车总部要求经销商对记者的问题进行答复,目前已和杨先生协商了解决方案,会尽快妥善解决此事。
汽车鉴定专家:充电35次不能直接认定这辆车是展车
江苏省产品质量(汽车工程)鉴定专家肖强表示,充电35次不能直接认定这辆车是展车,从行业情况来看,展车常因频繁通电演示需多次充电,不过新车也可能因出厂检测、4S店入库检查存在充电记录的现象。另外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4S店用便携式充电枪时因设备或电路问题,导致充电时断时续,让系统误记多次充电。
那么新车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多次充电?肖强说,有这样几种原因:一是激活锂电池活性,让电池容量达到最佳状态;二是通过多次充放电校准电量显示,精准匹配电池实际容量;三是检测电路稳定性,排查出厂时可能存在的细微电路隐患。
肖强建议,若想确认该车是否为展车,可查看车辆内饰有无试坐痕迹、外观是否有划痕,核对出厂日期是否距今过久,也可要求4S店提供后台数据,核实充电时段和车辆状态等关键信息。
律师:法律意义上的“新车”,并非消费者理想中的新车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鹏认为,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新车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由于展车未曾出售和注册,因此在法律程序和销售手续上,它被认定为新车。但展车为了向客户展示车型,会长期停放在展厅,被不同的人打开车门、坐进车内体验、操作各种功能,这可能导致内饰磨损,电子设备记录存有多个蓝牙连接记录,车身漆面细微划痕等情形,因此,虽然法律上算新车,但它并非消费者普遍期待的完美新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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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表示,消费服务合同建立的基础是双方诚实守信,当顾客明确要求不需要展车,车商应当提供非展车的新车。该车多达35次的充电记录,也是证明该车在提车前可能已被频繁使用,这并非客户心目中一台“全新商品车”应有的状态。
律师建议消费者和销售方优先进行调解协商处理,如果调解无效,可以考虑法律诉讼,诉求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该条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三”。虽然最终认定需由法院裁决,但这是维护双方权益最有力的法律途径。
事情后续发展,现代快报将持续关注。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刘媛 毛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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