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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伦晶体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2 号)。
经查明,惠伦晶体、赵积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惠伦晶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2021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4月25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占用资金已归还,主动供述调查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因素,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赵积清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00 万元罚款;三、对韩巧云、邓又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四、对韩继玲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五、对姜健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惠伦晶体的主营业务为石英晶体元器件(简称“晶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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