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8日电 (记者杜燕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通知》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RWA代币化业务相关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严格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上述负责人表示,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了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此普遍持审慎态度;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基于此,《通知》明确,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对于虚拟货币“挖矿”行为,《通知》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记者梳理,长期以来,境内始终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场。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2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比特币、以太币,以及泰达币等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近年来,RWA代币化发展较快,相关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加强立法、健全规则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管。《通知》明确,RWA代币化主要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业内人士表示,RWA代币化通过发行代币(通证)或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进行融资和交易活动,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机炒作风险等。
根据《通知》,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擅自开展RWA代币活动,往往会涉及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为此,《通知》明确,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严格监管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相关业务
对于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相关业务,《通知》强调,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通知》明确,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各类境内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RWA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为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的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同时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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