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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生物识别信息当免于被大模型训练 | 封面评论

IP属地 中国·北京 封面新闻 时间:2026-03-26 16:31:29


蒋璟璟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原告为国内某知名演员,被告A公司制作并发布的短剧中,通过AI换脸技术将原告肖像拼接至剧中角色面部,致使公众误认为原告参演了该剧。法院认定,被告短剧制作公司存在侵权故意并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此外,另一家影视传媒公司官宣签约两位“数字艺人”,但遭到广泛质疑:两位AI数字艺人,外貌似乎和多位明星“撞脸”。(央视)

作为艺人出道的“AI数字人”,与其他场景下所使用的带货主播、播报主播等数字人,有着非常大的不同,那就是明显面庞更精致、细节刻画更自然、视觉效果渲染更到位。就算都是数字人,“艺人”与一般“打工人”,明显不是一个概念。但细心的网友们也很快发现,这些“数字艺人”尽管面容姣好,却美得很是“似曾相识”。按理来说,既然是AI生产,数字艺人的脸,完全可以是无中生有、与众不同的,可偏偏就是美得与某些人类明星如此“神似”,这就很迷。

在“似与不似”之间,AI很大概率选择了“融脸”。既然是“融脸”,当然就脱离不了“素材”的影响,“撞脸”也就难以避免了。由此,也就自然牵出了一个疑问,“AI数字艺人撞脸明星”算不算侵犯肖像权?之于此,法律层面是有很明确的共识的,也即“只要AI数字艺人的形象,能让公众稳定识别出特定真人,无论是否刻意复刻,都可能涉嫌侵权。”但具体到法务实践层面,可以预见,相关的取证与维权,注定很困难。

一个数字艺人,能不能被公众关联上特定的人类明星,这是一个很主观的直觉判断。明星的一部分铁粉,固然能察觉到五官间细微的“熟悉感”,可是很多路人,想必就没有这份敏感了吧。所以,这里面,注定要面临一个如何具体界定的问题。以后如果司法实践层面有类似案例,该如何鉴定?是通过技术工具进行人脸比对从而计算出相似度,还是随机抽取组成陪审员诉诸人类的判定比例来决定?凡此种种,相关的规则细节,都需要学界、司法界,广泛讨论、提前设计起来。

相较于侵权发生后的司法救济,明星保护肖像、声音等人格权利,更需要法律在前端确立一种“免于成为AI训练材料”权利的便捷式实现路径。随着大模型厂商进一步的淘汰整合,在只剩下少数几个玩家后,AI的版权付费、“公民生物信息特许授权”与“特定利益人信息免于被训练”等等事项,也该加快推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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