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下机动车已办理注销登记,未交回机动车号牌或登记证书、行驶证,现予以公告作废。
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作废清单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托克托县大队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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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托县交管大队
终 审:王永明
复 审:贾 坤
初 审: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