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中国证监会披露了日本瑞穗证券株式会社独资设立瑞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穗证券”)的申请文件提出了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中,中国证监会要求瑞穗集团、日本瑞穗证券株式会社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补充更新提供近三年长期信用评级及展望;更新近三年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国际排名情况,补充提供证券经纪业务国际排名情况,说明相关数据来源及权威性。
此外,中国证监会指出,根据申请材料,拟设公司初期以债券业务为主,开拓国内债券的销售和交易;股权方面仅开展承销。中国证监会要求其补充说明证券经纪、证券自营是否亦不涉及股权业务。同时,中国证监会要求日本瑞穗证券株式会社结合拟设证券公司经营范围,补充说明拟申请各项业务牌照初期、中期具体业务规划。
在此次反馈意见中,中国证监会关注到,拟设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具备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业务经验,对此,中国证监会要求就其胜任能力进行论证。
最后,中国证监会还提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中国证监会要求日本瑞穗证券株式会社根据有关要求,做好拟设证券公司章程、内部治理机制设计等与新《公司法》的衔接。此外,中国证监会还要求其根据有关规定,完善拟设证券公司高管提名安排,并在公司章程等制度中予以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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