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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陷阱多维权难,如何破解?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王婷 陕西网 时间:2024-08-01 11:39:56

“报80节课送20节,报100节课送30节……”这通常是一些教培机构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而向消费者抛出的橄榄枝,面对种种诱惑,消费者往往选择了优惠更多的预付式消费。然而等待他们的看似是“馅饼”,实则很可能是“陷阱”。

什么是预付式消费?“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商家支付整体消费金额,商家以打折、赠送等方式让消费者获得部分优惠,消费者按次享受服务的消费方式。

当下,预付式消费因优惠力度大、支付方便等优势,在零售、健身、游乐场、餐饮、教育培训等领域广泛使用,深受消费者青睐。近年来,受疫情和“双减”政策等影响,部分商家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关门跑路、降低服务质量、单方面终止服务等现象。于是乎,涉及预付卡的投诉越来越多,预付式消费套路多维权难已成常态。

预付式消费案件频发

商家霸王条款“倒卖”服务让消费者维权难

记者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航天法庭了解到一起近期审理的预付式消费维权案件。

2021年6月30日,原告杨某在被告某教培机构报了英语培训班并支付费用13080元,后由于被告更改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等原因导致学习课程无法继续进行。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向原告退回未完成的120.5课时费用,合计退费金额8160元。但在退费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多次无故推诿,到约定时间均不按约定退费,不接电话不回微信,原告也多次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协商,被告均不参与协商、调解。无奈之下杨某将其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8160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维权案件……”长安法院航天法庭一级法官任秀丽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原告在购买服务时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合同,维权意识比较差。依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2024年6月21日,长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交费,被告给原告提供英语培训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培训合同关系。在培训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接受培训,双方之间的培训合同关系予以解除。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课时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课时费8160元的该项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光去年一年我就审理调解了30多起预付式消费维权案件……”任秀丽一边翻阅着案卷,一边对记者说道,“在以往审理的预付式消费维权案件中,有些培训机构商家因经营不善,便以‘倒卖’形式将消费者的服务内容转到其他培训机构,甚至出现过英语班转美术班的,是变着法的不退费。有些案件在前期调解过程中商家答应退费,但到了后期直接门店关闭,人去楼空。另外,对于一些符合消费者合法诉求的,如果对方不出庭,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任秀丽表示,霸王条款等不规范合同是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案件中常见的消费陷阱之一,作为商家,应该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对使用期限等重点内容进行标注加粗,对于消费者,不要盲目过激消费,在购买服务时应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量力而行,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外针对相同类案,特别是涉及违约金等问题,法院会统一裁判尺度,做到同案同判,公平公正。

《条例》强化经营者义务

律师解答针对预付式消费纠纷该如何维权

预付式消费之所以在当下比较流行,一方面是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优惠,抓住大众的消费心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商家更好地提高客户的黏性。然而现实中由于收取预付费的游泳、健身、美容以及教育机构倒闭,导致预付费后无法兑现服务、难以退费的问题比比皆是。

针对预付式消费乱象,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从“书面合同”“按约履行”“事中告知”三个方面强化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经营者的义务。

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荣健表示,在设置“书面合同”方面,《条例》第二十二条前两款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这样一来既强化了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也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在“事中告知”方面,《条例》增加了“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停止收取预付款”的要求和“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提前告知义务。针对部分商家“失联跑路”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要求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同时《条例》还强化了“按约履行”的义务,即经营者应该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该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除了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之外,《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此杨荣健律师分析认为,该《条例》表明消费者的依法投诉举报权利不会受到影响,遇到问题仍然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构成欺诈的,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前提是要依法,不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否则不仅得不到相关赔偿,而且可能会构成犯罪,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可以要求提前终止并退费?“在发生变更经营场所致使消费者不便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变更服务人员等行为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具有人身、专业等信赖的服务丧失信任基础;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但无法正常提供服务;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等情况,消费者都可以要求提前终止并提出退费要求。”杨荣健律师说。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遇见的预付式消费推销套路花样频出,有以充值金额越大赠送越多,诱导消费者进行大额充值的,有故意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的,也有在办卡时,对卡的使用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卡和转卡方式等方面未标明或标注不清,未明确持卡人的权利,导致产生消费纠纷等等。因此,作为消费者,应该谨慎选择商家,理性消费,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一定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并妥善保留凭证。

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及时找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协组织或有关部门投诉。如果在与商家协商过程中发现商家推诿或不回应等潜在风险,消费者应及时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消费者在平时消费时也要留心观察经营者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如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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