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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还款不足清偿全部本息时应采取“先息后本”的冲抵方式计算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冯璃月 贸易金融生态圈 时间:2025-03-23 1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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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l ZT少鹏

来源 l 诉讼与执行

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利息的约定,借款人的还款不足清偿全部本息时采取“先息后本”的冲抵方式计算。

( 2021 )最高法民申 4217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关于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及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问题,因出借人并未放弃利息主张,且从双方确认的三份《借条》内容看,确实存在利息的约定,故二审判决依据《借条》约定内容及法定抵充顺序,认定双方已经约定利息并通过先息后本的方式计算欠付本金和利息,并无不当。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裁判文书摘录: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邱金发、帅特龙公司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问题。邱金发、帅特龙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系其已在二审诉讼中提交过的证据,二审诉讼中已经进行了举证、质证,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2014年4月1日,邱金发、帅特龙公司与占玉春对案涉借款本息进行结算,邱金发自愿以结算的金额作为本金,向占玉春出具了三张《借条》,借款总额为4900万元。经法院主持双方核对银行流水和转账凭证,双方确认借款本金为4534万元,因此,邱金发、帅特龙公司与占玉春约定2014年3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为366万元。另外,截止2014年4月1日,以占玉春名义出借本金4534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11254617.83元,扣减第1笔至第9笔归还的款项375万元,再扣减2013年6月21日贷款260万元以年利率18%计算至2014年4月1日36.92万元、2013年8月21日贷款200万元以年利率18%计算至2014年4月1日22.3万元、2014年2月21日贷款100万元以年利率18%计算至2014年4月1日1.95万元,为6859521.14元,远超过占玉春所主张的利息366万元。故二审判决支持占玉春关于2014年4月1日前利息为366万元的主张,并无不当。其次,邱金发、帅特龙公司主张在结算本金中扣减375万元,但是这四笔转账行为均发生在2014年4月1日之前,由于双方已经于2014年4月1日对之前的账务本息进行了结算,从而产生2014年4月1日邱金发、帅特龙公司出具的三张金额合计为4900万元《借条》的事实,故邱金发、帅特龙公司在结算本金中扣减375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最后,邱金发、帅特龙公司主张其在2014年4月1日后向占玉春及其指定人共计还款2710万元,邱金发、帅特龙公司提交的相关还款证据已经质证,有的发生在双方对账确认之前,有的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仅凭邱金发、帅特龙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二审判决认定还款金额为1995万元,并无不妥。因此,邱金发、帅特龙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三、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的问题。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审查了一审时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故邱金发、帅特龙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四、关于是否存在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的问题。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调取的证据有明确法律规定,而邱金发、帅特龙公司申请调取的证据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根据现有证据,已能够查明占玉春在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此外,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不相冲突,邱金发、帅特龙公司仍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故邱金发、帅特龙公司关于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之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五、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在本案诉讼中,对于2014年4月1日之前的本金及利息、2014年4月1日之后的还款情况及所欠本金和利息,二审判决通过附表的方式加以明确,并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邱金发、帅特龙公司应向占玉春支付的本金和利息,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六、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经本院向邱金发、帅特龙公司确认,其认为二审超诉讼请求判决涉及以下三方面:占玉春未主张366万元的利息,二审判决却予以支持;邱金发、帅特龙公司已经偿还的375万元的款项,二审判决未予依法扣减,仍计算本金及利息;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二审判决不仅支持占玉春未主张的利息,还将应扣减的款项未予扣减,通过先息后本的方法计算欠付的本金和利息,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本院认为,占玉春诉讼请求中已经扣减了另案1150万元,但并未放弃366万元利息,亦包含在其诉求之中,故二审判决并未超出占玉春的诉讼请求范围。关于邱金发、帅特龙公司主张的375万元是否应当扣减的问题,属事实认定问题,并非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且如前所述,该款项并不应当扣减。关于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及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问题,因占玉春并未放弃利息主张,且从双方确认的三份《借条》内容看,确实存在利息的约定,故二审判决依据《借条》约定内容及法定抵充顺序,认定双方已经约定利息并通过先息后本的方式计算欠付本金和利息,并无不当。邱金发、帅特龙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七、邱金发、帅特龙公司主张本案审判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能成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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