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汪昌云
■记者 刘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这是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共9章78条,其中,第三章为投资融资促进专章。
第三章第二十条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记者5月1日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审计署特约审计员汪昌云。他表示,投资融资促进专章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破解民企融资困境,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好融资便利与风险防控之间、市场主导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平衡,尤其需要警惕行政干预过度扭曲市场定价和资源配置。
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破解民企融资困境
:《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提到,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在您看来,该法在破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方面有哪些创新提法?制度突破体现在哪些方面?
汪昌云:《民营经济促进法》投资融资促进专章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破解民企融资困境,其创新机制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构建差异化融资支持体系。明确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上限(≤1.5%),设立国家级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同时开辟科创债、绿色债等专项融资工具注册绿色通道,推动形成“债权+股权”立体融资网络。
第二,重塑信贷激励机制。要求商业银行单列民企信贷额度并实施增速考核,将普惠小微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提升至不高于常规贷款3个百分点,并通过供应链金融创新实现核心企业信用传导。
第三,强化权益保障刚性约束。首次明确禁止搭售理财、存贷挂钩等隐形融资门槛,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建立24小时民营企业融资投诉平台,对违规行为实施“双罚制”。
制度突破在于将政策承诺转化为法定责任,通过激励相容机制破解“市场失灵”与“政府越界”双重困境。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好融资便利与风险防控之间、市场主导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平衡,尤其需要警惕行政干预过度扭曲市场定价和资源配置。
通过制度重构缓解民企融资不平等待遇问题
:对比传统融资模式下民企的高担保成本、低授信额度困境,您认为,民企信贷资源如何实现“一碗水端平”?
汪昌云:《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制度重构缓解民企融资不平等待遇问题,在信贷资源可获得性方面实现“一碗水端平”。
而核心制度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实施民营企业信贷定向支持政策,在政策上约束商业银行的所有制偏好。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单列民企信贷额度并实施增速考核,将普惠小微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提升至不高于常规贷款3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重构政策性担保机制,实现风险溢价再平衡。设定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上限1.5%,较传统第三方担保机构的收费标准显著降低,同时要求建立银担7:3风险分担机制,改变了传统模式下担保机构单边承担风险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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