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入企检查活动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入企检查活动,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办法》明确规定,山西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在开展执法检查、督导检查、调查核实等入企活动时,将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对于矿山等企业,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监管主体。年度检查计划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还需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确保检查计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在检查次数方面,《办法》作出了严格控制。煤矿企业将按照安全保障程度进行划分,每年每家企业接受检查的次数最多不超过6次;对于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检查次数则不超过4次。非煤矿山企业则依据安全风险划分,每年每家企业最多接受4次检查。此外,督导检查每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3次,调查核实则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同时,为提高检查效率,《办法》提出优化检查方式,最大程度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在检查程序和处罚措施上,《办法》也有明确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入企检查活动时,需向企业交付入企通知书,并在企业醒目位置公开入企检查监督事项,同时告知企业按期反馈入企检查监督反馈卡。在行政处罚方面,将精准实施,对轻微违法行为落实好首次轻微违法免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三个清单”,体现执法的人性化和包容性。然而,对于检查发现的屡改屡犯、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等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公开曝光、追责问责,并实施“一案双罚”;对应当提请关闭的企业,依法提请关闭;对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彰显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确保执法检查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办法》要求执法检查必须全面使用应急管理部“互联网 + 执法”系统或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规范填报和上传执法文书、音像资料等内容,严格执法程序和标准。同时,积极推广远程监管,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实施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此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还需强化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充分发挥日常监督作用,确保执法活动合法合规。
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将有助于规范安全生产领域入企检查活动,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宽松、有序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