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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纳影业董事长于冬及财务负责人齐志收到警示函

IP属地 北京 编辑:杨凌霄 雷递 时间:2025-05-16 17:47:45

网 乐天 5月8日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纳影业”)于2025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12号)、《关于对于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11号)、《关于对齐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13号)(合并统称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2022年,博纳影业及其子公司以支付信托理财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公司董事、副总裁齐志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20,992.68万元,构成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12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博纳影业未按规定披露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2023年,博纳影业及其子公司以支付信托理财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于冬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055.3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12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博纳影业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博纳影业称,于冬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另外,于冬作为博纳影业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齐志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另外,齐志作为博纳影业的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博纳影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于冬、齐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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