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公布渝汇罚〔2025〕4号行政处罚,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给予警告,罚款7.50万元。
处罚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以及《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第一章第八条。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