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公布粤汇处〔2025〕9号行政处罚,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龙归支行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3万元。
处罚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龙归支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十七条。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