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新金融 » 正文

商业银行发展科技金融的理论与实践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沈瑾瑜 银行家杂志 时间:2025-07-17 16:07:11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202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2023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做好“五篇大文章”,其中科技金融居于首位。202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要求金融业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本质上是对发展规律与时代诉求的精准响应。

一是加快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要求发展科技金融以提升全要素生产力。中国正处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期,面临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迫切需求。2024年,中国人均GDP为1.35万美元,但资本形成总额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降至25.2%,需进一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贡献率以支撑高质量发展目标。这一结构性矛盾在微观层面表现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长期徘徊在1.4%,较发达国家2.5%—4%的水平存在明显差距。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金融是经济的血脉,为塑造发展新动能提供资金支持。科技金融促成资金与科技等全要素的深度融合,解决创新主体的融资约束,打通创新主体的融资堵点,将有力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

二是科技革命与大国博弈相互交织要求发展科技金融以支持高水平自强自立。一方面,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科技领域成为国际竞争的主战场,战略科技力量是国家实力的重要标志,构建高效的科技金融体系直接关乎国家战略安全。另一方面,现代科技创新以企业为主体,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不确定性高。然而,现行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与科创需求存在深度割裂——研发周期5—8年的科技企业难以匹配3年为主的贷款期限,高无形资产占比无法满足传统抵押要求,科技企业的高风险特征也与商业银行较低的不良容忍度形成尖锐对立。科技型企业对直接融资和风险投资的需求与这一结构存在矛盾,凸显了发展科技金融的现实必要性。

三是金融业自身高质量发展要求将推进科技金融作为优化业务结构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的比重不断提升。金融业必须改变传统的业务模式,把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作为优化业务结构的主攻方向,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业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使命,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具有重要意义,既是对我国融资结构深层次矛盾的破题之举,更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战略选择。

科技金融发展的国内实践及现实挑战

国内发展历程及现状特点

发展历程。回顾我国科技金融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萌芽期(1980—1984年):政策性科技贷款模式开始试行。这一时期的科技金融特征主要体现为在传统计划经济体系下,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财政科技资金分配方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需要还本付息即有偿性的科技金融。1982年启动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确立了财政科技拨款在我国科技财政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第二阶段是起步期(1985—2005年):在政府主导下不断创新科技金融工具。在这一阶段,科技创新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金融体系逐渐迈向市场化改革阶段,商业化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成为发展科技金融的重要力量,政策性金融、创业投资及企业债券成为发展科技金融的主要形式。

第三阶段是快速发展期(2006—2015年):科技金融体系逐渐建立。自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发布以来,科技金融进入了系统化建设和快速成长的新阶段。2007年,全国工商联的两会政协提案中提出建立科技银行的建议,显示了国家层面对科技金融领域制度化和专业化发展的重视。2012年,浦发银行与美国硅谷银行合作发起的浦发硅谷银行正式开业,成为中国第一家专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法人银行。在此期间,政府不断优化科技投融资的结构和方式,通过引入政府引导基金和母基金模式,形成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重要机制。

第四阶段是融合发展期(2016年至今):持续完善科技金融体系。在这一时期,科技金融的主导者不再局限于政府、银行和投资机构,而是由政府、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共同参与,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格局。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引导下,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文件(见表1)。


表1 近年来科技金融领域主要政策

现状趋势。我国金融体系以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2024年末,我国金融行业的总资产达到了495.59万亿元,其中银行业的资产总额为444.57万亿元,占比近9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报告,2024年四季度末,获得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认定)有26.25万家,获贷率(获贷企业户数与名录内企业总户数之比)为46.9%。科技型中小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为3.27万亿元,同比增长21.2%。获得贷款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认定)有25.81万家,获贷率为55.7%。高新技术企业本外币贷款余额为15.63万亿元,同比增长7.5%。

从银行业角度来看,国内科技金融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一是经营理念发生转变,重视科技金融、拥抱科技企业已蔚然成风。一些反应敏锐的银行已将科技金融提升到战略层面,作为引领未来、转型发展的战略突破口。二是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商业银行不断加强科技金融资源投入,建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专营支行、特色支行等专营机构,并在绩效考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专业化、体系化的工作机制。三是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不断加大。如有的中小银行提出“VIP三部曲”计划,即贷前培养投资远见(Vision)、贷中塑造投行思维(Invest Bank Thinking)、贷后成为合作伙伴(Partnership),形成科技金融专业人员与科技型企业共同成长的良性互动。四是科技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一些走在前列的银行聚焦服务的“时效性、周期性和专业性”,进一步将科技金融工作重点转为“向早、向小、向硬”,如开发针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新产品,逐步覆盖孵化器在孵企业,并探索概念认证、科研成果阶段的金融服务;联合投资机构为其已投或拟投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贷联动”服务;利用金融科技赋能产品创新,提升客户体验。五是科技金融合作赋能不断深化拓展。商业银行加强与政府部门、高校及科研院所、产业园区、投资机构等专业化机构合作,开展资源共享、服务聚合、业务对接、人才培养等。

科技金融发展的机制性障碍:理论与现实矛盾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服务科技创新的效能已有明显进步,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其根源在于科技创新的特殊规律与传统金融运行逻辑之间存在深层矛盾。

服务周期挑战——融资期限与创新周期的结构性矛盾。科技创新是一个复杂且多阶段的过程,涵盖了从基础理论创新到最终产品推广的各个环节。本文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七个阶段,如表2所示。


表2 科技成果转化的七个阶段及特点

十年前,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产品已全面应用的100—N阶段成熟科技型企业。过去五年,随着科创板等资本市场工具的出现,金融机构开始更多地关注并支持处于10—100阶段的科技型企业。但目前为止,能支持1—10阶段科技型企业的商业银行还不多,服务范围覆盖0—1阶段科技型企业的商业银行更是屈指可数,支持力度远远不足。这是因为传统贷后管理以财务指标监控为核心,但科技型企业价值波动与技术突破、政策变化、生态竞争等非财务因素强相关。例如,新能源电池技术路线更迭可能迅速改变行业格局,使企业技术储备价值发生非线性变化。银行现有预警模型对此类“跳跃性风险”缺乏动态捕捉能力,导致风险暴露滞后。同时,科技创新的试错迭代本质要求风险承担机制具备容错、调整弹性,与银行刚性兑付文化和审慎监管框架形成制度性冲突,进一步抑制了金融资源向早期创新环节配置。

价值评价能力挑战——科技金融识别与定价机制尚未突破“非标化”瓶颈。科技型企业的核心价值集中于技术专利与人力资本,其研发周期长、现金流波动大的特征,与传统信贷依赖抵押资产和稳定现金流的逻辑存在根本冲突。商业银行现行风险评估模型基于历史财务数据与抵押资产估值,难以有效识别技术创新的潜在价值。例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研发周期常达5—8年,其间企业现金流多为负值,导致银行传统“偿贷能力测算”模型失效。此类矛盾在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尤为突出,直接造成我国科技企业早期信贷覆盖率不足20%。此外,技术创新的独特性导致其风险难以标准化计量:一方面,技术路线的多样性和快速迭代特征使风险识别高度依赖行业专业认知,而银行现有审贷团队多缺乏跨领域技术判断能力;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估值、技术侵权风险等变量尚无普适性定价模型,导致银行被迫依赖增信措施规避风险,加剧了“抵押品依赖症”。

风险收益平衡挑战——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功能错配制约服务效能。科技型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尤其是在初创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比如硅谷创业公司能存活三年的概率不到1%;而一旦跨越“死亡之谷”,科技型企业有可能实现爆发式增长。从这个角度,股权投资而非债务融资更契合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特征,直接金融通过股权投资可深度介入企业治理,利用对赌协议、分期注资等工具实现风险收益匹配,但其资金规模受限于投资者风险偏好,难以支撑大规模技术产业化。间接金融虽能依托银行体系调动低成本资金,但债权投资的固定收益属性与科技创新的高风险、长周期特征存在根本性矛盾——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相对固定,贷款利息收入并不足以抵补其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内部的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管理措施仍倾向于就单笔贷款进行评价,尚未形成基于整个贷款组合进行风险收益评估的文化。当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尚不健全,两种金融形态未能形成“早期风投介入、成长期投贷联动、成熟期上市退出”的接力式支持体系,加剧了科技金融供给的结构性失衡。

综上,我国商业银行科技金融发展面临的诸多挑战,折射出传统金融模式与科技创新规律的深层矛盾。在资本约束层面,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若被视作涉及特定行业高风险资产,风险权重可达100%—150%,增加银行核心资本消耗。更深层的矛盾在于风险补偿机制的缺失——科创活动遵循“幂律分布”,少数成功项目需覆盖多数失败成本,但商业银行固定利息收益模式难以匹配这一特性,形成“风险承接主体与收益获取主体分离”的制度困境。此外,科创企业的高无形资产占比暴露传统抵押品范式的双重失灵:一方面专利评估收益现值法的误差率超40%,因其忽视技术迭代风险;另一方面中国技术交易市场规模较小,仅为美国的六分之一,导致质押专利处置回收率不足20%。这些约束限制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科创企业的发展。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分析,银行业对种子期企业贷款的占比仅为3.2%,而64.7%的资金聚集于成长期企业,与科技创新“死亡之谷”阶段的迫切需求形成对立。

发展科技金融的国际经验与实践路径

国际经验

从全球实践看,在发展科技金融方面,美国和德国分别以直接融资主导与间接融资主导模式,构建了适配本国特点的科技金融体系。2023年两国在全球风险投资总额中合计占比达68%;美、德商业银行科技贷款余额占GDP比重分别为4.7%、6.3%,显著高于OECD国家2.1%的平均水平;两国在《全球创新指数》中长期位列前十,验证了其模式的有效性。

美国经验。美国支持科技创新以直接融资为主要渠道,依托数量众多的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机构匹配初创和成长阶段科技型企业高风险的融资需求。截至2023年末,美国纽约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合计总市值约为64.5万亿美元,持续领跑全球。从融资结构来看,截至2022年末,股票及基金融资占美国非金融企业融资结构的比重超过60%(见图1)。


资料Wind、美国经济分析局、平安证券研究所

图1 美国非金融企业融资结构

除直接融资以外,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也有其独到之处,主要是在政府层面,通过融资担保发挥政府信用的杠杆作用;在银行层面,推广“投贷联动”业务模式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在融资担保方面,1958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法案》,成立了联邦小企业管理局(SBA),利用政府融资担保方式参与银行贷款。SBA推出了多个贷款计划,包括7(a)担保计划、504贷款计划等,主要特点:一是担保金额较为充沛;二是担保融资用途灵活,涵盖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三是期限较为合理,以504贷款计划为例,其是一种固定资产贷款计划,针对有长期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最高贷款金额可达到550万美元,贷款期限可以选择10年/20年/50年;四是融资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通过SBA、银行、CDC(认证发展公司)等主体综合为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和资金支持。以7(a)担保计划为例,该计划的贷款风险由SBA和金融机构共同承担。2010年9月以前,7(a)贷款担保计划单户贷款限额为200万美元,SBA担保上限为150万美元,2011年后调整为单户贷款限额为500万美元,SBA担保上限为375万美元。整体来看,7(a)贷款担保计划具有很好的灵活性,融资用途包括运营资金、设备更新、固定资产、土地和建筑等,其中运营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固定资产贷款不超过25年,整体年限安排比较灵活(见图2)。


资料SBA、平安证券研究所

图2 用政府融资担保方式参与银行贷款的过程

在投贷联动方面,以硅谷银行为代表的美国银行业表现较为亮眼。硅谷银行成立于1983年,尽管在2023年初面临流动性危机,被美国政府全面接管,但其在服务科技型企业方面的经验依然可圈可点,硅谷银行集团支持了美国约一半的创投基金投资企业客户。例如,在为创投基金提供服务方面,透过硅谷资本对创投基金进行小额分散投资,成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对获得基金投资的科技型公司开展直接投资和认股选择权业务。在创业咨询服务方面,硅谷银行为创业客户提供了全面的“融资+融智”服务,为创业者、投资人和资深创业专家提供了交流的渠道;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行业动态数据和研究报告,自建生物医药专业平台,建立创业企业、投资者和孵化加速的数字共享平台。在VC/PE提供主要资金源的生态中,硅谷银行通过专利质押叠加认股权证的“风险债”设计,覆盖早期项目高风险溢价,同时与500余家创投机构建立了联合尽调机制,使创投推荐客户贷款占比达73%。

德国经验。德国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体系,主要通过政策性银行和担保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支持。截至2022年末,德国银行对私人部门的信贷占GDP比重超过80%。

在政策性银行支持方面,德国每个州几乎都有政策性银行,其中联邦层面的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及德国农地银行。以KFW为例,该行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满足科技型企业的金融需求:一是发放专项贷款。KFW针对科技型企业不同生命周期提供不同类型的解决方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截至2022年末,该项计划总规模达到54亿欧元,贷款利率方面也低于市场利率2个百分点左右。二是通过“转贷”机制提升效率。在该机制下,企业向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银行进行审查,并与KFW一同进行风险评估。一旦申请获得批准,KFW将给予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再将贷款转贷给企业。三是建立投资基金,增强中小企业的资本基础。KFW还借助于其子公司KFWCapital的成立,通过创建新的或投资现有的风险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到中小企业的资金筹集活动中。

在担保银行支持方面,类似于美国SBA在贷款过程中的信用背书,德国1990年成立了德国担保银行,每年约为一半的中小企业信贷提供担保。在运营模式上,德国担保银行并不直接处理企业申请,而是与商业银行合作进行操作,双方承担风险的比例分别是80%和20%,但又因为担保银行承担比例中有65%—80%的部分由政府承担,所以担保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比例不足三成,理论上可以撬动近3倍的资金。与KFW类似,德国担保银行同样通过设立子公司(MBGs)来服务创业公司股权融资需求。

美国商业银行充当“市场缺口填补者”以及德国机构承担“主融资渠道”角色拥有相同的底层逻辑,即通过跨界合作和金融工具创新突破传统信贷模式的局限——通过技术评估专业化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创立收益共享机制缩小实际风险敞口、通过生态协同追踪企业研发进度。硅谷银行的投贷联动和尽调模式与德国政策、担保与商业银行的转贷担保机制,共同指向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独立的技术评估能力;而美国通过认股权证获取上行收益、德国依赖政策补偿对冲下行风险的实践,也为我国破解风险收益失衡提供了双重参照。

实践路径

基于上述理论依据和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商业银行需构建覆盖“价值评估—产品创新—生态协同”的全周期服务能力,重点突破风险识别、收益匹配与资源整合三大瓶颈。

坚守耐心资本定位,重塑两个“逻辑”,成为科创资金的重要供应者。第一,重塑科技型企业信用风险评价逻辑,从关注现状向面向未来转变。做科技金融,首先是价值判断,其次才是技术判断,做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就是要摒弃“爆米花”式赚快钱的思维,不仅要谋当前,更要谋长远。科技型企业高成长、高风险、轻资产、重研发,传统的“抵质押”担保思维和传统风险评价方式无法完全适配,必须转变评价理念和标准,重塑信用风险评价逻辑,引入投行思维,建立差异化的科技型企业价值评价体系。通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加强细分行业研究,建立与PE、VC等机构的业务协同,以及借助外部专家等途径,深入研究科技型企业的行业属性、研发团队、研发投入、科技成果等创新要素,把握其全生命周期,在此基础上作出科学理性的分析判断。

第二,重塑科技金融风险收益平衡逻辑,从着眼短期利益、厌恶风险逻辑向着眼长期、风险收益平衡逻辑转变。在科技金融工作推进过程中,不仅需要创新思维,更要有战略思维;不能局限于短期、单笔的风险得失,而要进行长期、综合考量;不能被动地厌恶风险、逃避风险,而是要主动识别风险、经营风险,重新构建科技金融的风险收益平衡逻辑。一是确立投资组合思维。不能以单笔贷款的回报得失来评判与科技型企业的合作价值,而要从更多维度、更长跨度重新评估业务组合的整体收益,综合考量科技型企业未来成长所带来的合作空间。针对早期科技型企业特点,要运用战略孵化理念和投资组合策略,通过认股权、动态利率等机制平衡业务风险,提升企业的资本价值,与企业建立远期共赢合作模式,待企业发展壮大时通过创新机制“分享”收益、回补贷款风险。二是构建风险共担机制。信用风险不会消失,但可以分散、转移和分担。科技型企业早期的科技创新是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环节,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公共性,离不开政府的扶持。要积极借助财政、产业资本、投资机构等各方资源,特别是加强与各类政策性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机制合作,进行风险共担。三是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建立与科技金融相匹配的差异化考核体系,延长考核周期,放宽评价视角,在具体操作上可给予适度的营收或EVA补贴,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四是探索完善容错纠错、尽职免责机制,只要工作中履职尽责,没有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没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可以减责免责,从而为科技金融从业人员减轻思想负担,鼓励其积极担当作为。

发挥价值发现功能,成为科技价值和企业家价值的发现者。金融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价值发现的资源配置机制,科技金融通过发现科技价值和科技型企业家的价值来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要发挥价值发现功能,根本途径是提升对行业、企业、技术、人才等的认知、研判能力,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

一是加强科技行业研究。高科技行业产业链长,分工协作复杂,企业兴衰迭代较快,开展行业研究至关重要。要聚焦区域重点产业体系和未来产业集群,对产业链上下游和细分赛道进行梳理,确定主攻方向进行精细化布局,精选目标客群。整合行业研究力量,加强行业研究人才梯队建设,规范研究方法、管理标准和成果要求,形成研究成果的常态化运用机制,最终引领赋能客户营销、产品服务、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等工作。

二是培养科技金融专业人才。科技金融人才既要懂金融,更要懂科技、懂创业,要了解特定领域科技发展现状趋势,能够与科技型企业家对话交流,能够认识、评判企业家的市场价值,树立与客户相伴成长的价值观。要加快培育科技金融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风控经理等专业团队,能够突破传统信贷观念桎梏,具备投行投资思维,通过协同合作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成为科技型企业全天候的合作者。科技金融专业性强,业务逻辑复杂,商业银行要着力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形成前中后台协调合作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聚焦高科技产业园区、高校或研究机构集聚的区域,设立科技金融专营部门或科技特色支行,打造科技金融服务高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经验。逐步扩大科技金融特色团队在经营机构中的覆盖面,使科技金融成为一项主体业务。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探索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在专业人才、信贷规模、EVA考核、营销费用等方面加大资源配置和政策倾斜力度,进一步完善符合科技金融特点的体制机制。

二是丰富科技金融专属产品。充分考虑科技型企业技术研发周期和用款需求,持续推进融资产品创新,提供全天候全周期服务。对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创始人和高管,推出人才贷、创业贷等产品,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结合政府风险补偿机制、知识产权质押、未上市企业股权质押等方式,研究开发期限较长的融资产品,提高科技型企业首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对优质科技型企业,探索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无缝续贷等模式。发挥信贷与投行产品组合优势,推进投贷联动,探索创投类贷款,努力满足科技型企业多场景下的不同融资需求。

三是完善科技金融专业审批机制。统一审批理念,以关注技术价值、企业成长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为重点,设计科技型企业专属评价模型。集中科技金融审查审批力量,建立科技金融专属审批通道,设立科技金融审查审批专岗,不断提升专业化审批能力和效率。扩展贷后检查维度,利用投资机构等外部合作渠道掌握的信息,对科技型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多重验证。

发挥资源要素撮合作用,成为科技金融生态圈的引领者。在资金侧,整合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及担保、租赁、信托等金融资源,设计符合科技型企业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的综合性服务方案。加强与产业资本合作,跟踪关注产业资本的股权链和供应链,挖掘优质项目和企业,与产业资本共同推进新兴产业发展。

在技术侧,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的合作,提高对科技发展的认知和把握能力,捕捉科技产业化的机会。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成立外部专家库,通过“引智”辅助业务决策,形成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合力。

在配套侧,强化跨部门协同与数据赋能,打破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支持商业银行与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园区合作设立科技专项信贷额度,对纳入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清单的企业实行“优先评审、额度保障、利率优惠”的差异化政策。商业银行应积极协助科技型企业对接政府补贴、政府引导基金、税收优惠、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政策资源;深化与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国有投资机构、优质孵化器等各类企业服务主体的整体合作,按照“一园一策”“一会一策”等设计服务方案。

发挥科技赋能,成为科技型企业的智慧伙伴。科技、产业与金融相互作用、接续发展,不断迭代发展的现代科技需要依靠金融支持来推动新产业、新业态、新动能的发展,同时也赋能金融业自身的技术进步,反过来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

例如,商业银行在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用评分评级和风险防控模型时,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引入工商、税务、社保、海关、征信等外部数据信息,并结合自身积累的数据资源,将非标准化的信息转化为具有信用价值的信息,最大限度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状况,从而在科技型企业客户筛选、业务尽调、审查审批、贷后预警等环节发挥精准、直观的参谋辅助作用。又如,利用数字化手段构建孵化器潜在客户或某一行业早期客户的识别评价体系,进行潜在目标客户画像分析,助力于高效拓展优质潜在客户批量化获取渠道。此外,还可利用信息科技推进融资产品线上化和信贷模式创新,提升科技型企业获取金融服务的便捷度。

商业银行发展科技金融的配套政策建议

科技金融作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增长的关键领域,需要政策层面的细致规划和大力支持。建议政府及监管部门进一步发挥引导支撑作用,优化体制机制,引导金融机构转变理念、提升能力、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商业银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建议从政策导向、监管考核及资金支持等多方面综合考量,确保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到科技创新的早期阶段和成果转化项目。一是加大政府对早期科技创新基金的财政支持力度,以激发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鼓励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之间形成协同机制,以“投贷联动”机制协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二是积极发展概念验证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专业服务机构,并引导商业银行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是完善金融体系融资服务模式,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孵化器等服务机构打通IPO等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或发行REITs。四是扩大科创再贷款支持范围,将支持对象进一步扩大至早期科技项目,可设定“早、小、硬”相关准入标准,以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成果转化。

完善政策支持,推动商业银行服务早期科技型企业

建议通过系统性设计,多措并举加大对早期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完善风险共担和补偿机制,降低商业银行在支持科技型企业时面临的信贷风险。大力支持商业银行发放认股权贷款,并完善认股权流通市场。降低政策性担保基金的准入要求,进一步覆盖0—1、1—10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政策性担保基金、地方政府风险共担的业务机制,通过风险补偿、保费补贴、资金奖补等方式,放大财政基金杠杆作用,推动商业银行投入更多资金支持早期科技型企业。二是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指导商业银行加大科技型企业贷款容错力度;适度提高投资容错率或放宽融资不良率考核要求,探索基于孵化企业数量和成果转化效果的正向激励机制。三是指导商业银行优化科技金融绩效考核机制,延长绩效考核周期,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以适应科技金融业务特性和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规律。四是优化债券发行和融资增信机制,支持服务科技创新的机构发行创新债券,允许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

深化股权投资,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参与科技领域投资

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建议进一步优化股权投资市场的募资与退出机制,引导更多股权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一是支持金融机构在特定领域进行政策试点,允许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股权投资子公司,并合理设定投资范围和金额的上限,例如限定投向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或科创类股权投资基金、可投资金不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如25%)。二是支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市,通过直接融资渠道扩充资本基础。三是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施基金份额转让的做市商机制,提升市场流动性,促进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的发展,并考虑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吸引更多类型投资者参与。

拓宽信贷投向,允许商业银行开展创投类贷款试点

按照《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应条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表述原则,参照国外经验,建议适当拓宽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允许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创投类贷款试点,围绕创投型基金在募、投、管、退过程中的各种场景,拓宽贷款主体及贷款用途,包括五种类型:“LP贷”为基金出资人融资,主要用于向私募基金出资;“GP贷”为基金管理人融资,主要用于对其所担任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份额出资的跟投;“PE贷”为私募基金主体直接融资;“SPV贷”为基金投资项目所设的载体融资,主要用于项目投资;“FP贷”为基金被投企业的员工融资,主要用于核心员工股权激励。目前“FP贷”作为员工持股贷款已试点开展,其他产品仍未获得突破。

从国际范围来看,商业银行向创投型基金提供贷款已有成功范例。以美国为例,在1983年至2009年这一股权市场的繁荣时期,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给予了巨额的资金支持,高达30%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银行。商业银行不仅作为机构投资人直接投资基金,而且作为辛迪加贷款的牵头行组建银团,为基金进行债权融资,有效分散了贷款偿付的风险。

同时,创投类贷款展现了风险控制的协同性。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之下,银行加大了对中小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但这类企业在早期阶段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缺少抵押物并且难以获取担保,贷款存在风险与收益难以平衡的难题。而创投型基金偏爱此类企业,能够把控行业整体风险、有效平滑风险并且实现整体收益。银行为基金提供资金支持,间接为科技型企业进行融资,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风险平滑机制。在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基金发放中长期贷款,能够与专业的管理人共同把控项目风险,精准地支持科技型企业。

此外,创投类贷款试点与国家政策导向一致。我国在政策层面正逐步放宽债权资金间接参与企业的股权融资。例如,市场上已有资金投向可用于股权出资的创新产品,如交易商协会的“用途类科创票据”和“混合型科创票据”、银行的并购贷款等。相关政策文件和提案也鼓励银行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合作,为硬核科技型企业等提供信贷支持。因此,为符合国家产业方向的基金及相关主体发放贷款,与国家政策的动向高度契合。

综上所述,参照国外的经验并依据我国的实际状况和政策导向,适度拓宽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投向,准许其投向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特定领域,开展创投类贷款试点等一系列举措具有充足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这也将有利于商业银行更有效地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从试点规模来看,可限定创投类贷款规模不超过银行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比如5%);从产品优先级来说,建议将“LP贷”和“GP贷”作为最优先的产品进行推进,其余产品综合考虑银行风控机制、市场需求和创新难度,建议优先级分别为“SPV贷”和“PE贷”。同时,设置允许投资期间无还本付息、提高不良容忍度等配套措施,从而尽可能提高相关各方的参与积极性。

作者:顾建忠,上海银行党委书记(上海农商银行原行长)

免责声明:本网信息来自于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其内容真实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