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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元丰电控IPO功败垂成近一年后,随着日前深交所一系列监管措施文件的公布,元丰电控主动撤回上市材料的前因后果也得以曝光,在2025年12月19日的同一日,上交所也以一连三份监管警示决定揭开了飞潮新材IPO失败背后鲜为人知的细节。
本文由叩叩财经(ID:koukouipo)独家原创首发
作者:方知跃@北京
编辑:翟 睿@北京
在2025年12月3日才刚刚宣布上任A股创业板上市企业万集科技董秘一职后,仅仅半个多月时间,现年43岁的袁志伟即被深交所要求在几天后的2025年12月26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的总部大楼接受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
不过,袁志伟此次遭监管层约谈,与地处北京的万集科技并无关联,而是涉及一家与之相距千里远在武汉的未上市公司。
在入职万集科技之前,袁志伟曾先后在国信证券、东北证券、银河证券等国内知名券商从业多年,是一名不折不扣的资深保荐代表人,其不仅曾是东北证券投行江苏市场部负责人,在离开券商行业转战实体企业之前,更已升任银河证券投行智慧交通行业组负责人。
袁志伟是在2025年6月从银河证券离职的,也就此告别了其从业近二十年的券商行业。
作为近年来投行保荐代表人职业转型的成功案例之一,袁志伟终究还是未能以一个圆满的结局告别其执业十余年的投行生涯。
武汉元丰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元丰电控”)IPO应是袁志伟作为保荐代表人的职业生涯中执业护航的最后一个新股上市项目。
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6月27日,在银河证券的保荐之下,元丰电控向深交所递交了创业板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袁志伟即为其签字保荐代表人之一。
2023年4月19日,在经历了两轮审核问询后,元丰电控在当日召开的深交所2023年第23次上市委审议会上成功通过审核并获得了上市委员们给出的“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且无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然而,在成功“过会”后,元丰电控IPO不仅未能迎来向A股挂牌更进一步的推进,反而意外地陷入了停滞之中。
2025年1月9日,又在经历了近两年时间的等待无果后,元丰电控和其此次IPO的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宣布撤回相关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深交所也旋即宣布终止对元丰电控IPO的审核,筹备多年的元丰电控上市之旅正式告败。
在元丰电控IPO功败垂成近一年后,随着日前深交所一系列监管措施文件的公布,元丰电控主动撤回上市材料的前因后果也得以曝光——这也是引发袁志伟被深交所约谈的主因。
2025年12月19日,深交所发布相关监管措施称,作为元丰电控IPO的保荐代表人,袁志伟和另一名同样来自于银河证券的从业者王斌,二人在该项目的执业过程中违反了《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二人的违规事实和情节,遂对袁志伟和王斌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
与袁志伟已从行业出走不同,其曾经的“搭档”王斌如今依然任职于银河证券,还在从事着投行保荐工作。
王斌和袁志伟一样,在进入银河证券之前也曾有过在东北证券履职的经历。但较袁志伟的资深,同样被深交所要求在2025年12月26日接受约见谈话监管措施的王斌的从业履历则稍显单薄。
虽然早在2015年就入职东北证券并由此进入券商行业,但直到2020年底,王斌才正式注册成为保荐代表人,在此后的几年中,王斌也曾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成功保荐过两起上市企业的非公开增发项目,但IPO的保荐却至今未有成功案例。
当然,因元丰电控IPO的“违规”,被深交所“约谈”的也不仅仅只有作为该项目保荐代表人的王斌和袁志伟。
元丰电控及其实际控制人和多名高管也因IPO过程中“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被要求在2025年12月26日同一日到深交所总部接受约谈。
元丰电控并不是近期唯一被监管层曝光的IPO“带病闯关”案例。
在2025年12月19日的同一日,上交所也以一连三份监管警示决定揭开了飞潮(上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潮新材”)IPO失败背后鲜为人知的细节。
飞潮新材是在元丰电控IPO审核开启一年之后才向上交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的,斯时,瞄准科创板的它,欲通过此次上市募集近10亿规模的资金。
不过,飞潮新材甚至还不如元丰电控幸运。
2024年7月3日,仅完成一轮前期审核问询回复的飞潮新材就急冲冲地被上交所叫停了IPO的审核推进。
作为一家专注于工业流体过滤分离纯化领域,主要从事核心过滤材料、元件、设备及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飞潮新材当年的基本面还是颇为亮眼的。
在飞潮新材彼时递交给上交所的IPO申报材料中,其称自己经过近20年的发展和积累,已与通用电气、中国核电、九江德福、诺德股份、大众汽车、巴斯夫等等众多国内及国外知名企业建立了广泛合作,公司产品运用于新能源、油气化工、汽车涂装、泛半导体、生命科 学等多领域。
在2022年时,飞潮新材营业收入一举突破3亿规模达到了3.5亿,同比增长约91.67%,对应的扣非净利润则录得5011.42万元,同比增长高达468.68%。这也使得飞潮新材在2020年至2022年的三年中,营收的复合增长率达到了58.3%,而扣非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则高企至惊人的308%。
在创新指标上,飞潮新材也同样不逊于同期申报科创板上市的企业。
飞潮新材称,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共拥有境内发明专利38项,境内实 用新型专利143项,境内外观设计专利3项,境外发明专利1项,境外实用新型 专利1项以及相关核心技术。
高速增长的业绩和突出的创新创造能力,缘何还是未能让飞潮新材IPO走得更远,甚至连走上上市委会议接受审核的机会都未获得?
这又是源于监管层对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大浪淘沙”。
原来在飞潮新材进入上市审核后不久,监管层即对其此次IPO进行了现场检查,而检查的结果自然不容乐观。于是飞潮新材不仅不得不主动撤回上市申请终止其IPO,还要在如今面对上交所对其及一众相关人等的追责惩处。
1)元丰电控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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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叩叩财经获悉,元丰电控已是在2025年内因IPO违规被深交所“约谈”的第五家企业了。
在元丰电控之前,海诺尔、致远电子、大昌科技等等几家企业已先后因在IPO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信息披露的“硬伤”而被深交所予以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元丰电控为一家专门提供机动车辆主动安全系统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并已具备线控制动系统(YCHB)的研发及量产能力,产品广泛应用于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及摩托车。
在元丰电控彼时的IPO审核过程中,深交所对其的“质疑”主要聚焦在其历史沿革中债务处理的影响、财务内控的合规性以及业绩的成长性等问题上。
原来,在元丰电控控股股东元丰投资和其实际控制人吴学军在历史上曾经存在金额较大对外债务,元丰投资和吴学军通过将元丰电控分立、转让有关资产、引入外部投资者、债务冲抵等措施解决债务。
此外,在2020年至2023年间,元丰电控的控股股东元丰投资还对其存在资金占用问题,发生额合计 4194.14 万元,资金流向包括其实际控制人吴学军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借款等。
因此,在上市委会议现场,上市委员们要求元丰电控“说明目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及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相关方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及潜在纠纷“,并要求其“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说明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独立 性、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并质疑其“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同时,因其在2020年至2022年中,主要产品——成套燃油汽车ABS产品收入占比逐年大幅下降,且对境外主要客户SPCO及其代理商的销售收入也逐年下降,元丰电控也被上市委员们担心其主营业务收入及成长性问题。
从IPO审核的“过会”结果来看,无论是看起来争议颇大的大股东历史债务和资金占用问题,还是业绩的成长持续性质疑,元丰电控应都给出了令监管层满意的答复。
不过,元丰电控IPO最终还是“翻车”在了一些看似并不起眼的小细节上。
据深交所在2025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对武汉元丰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约见谈话的决定》中称,经查,在元丰电控的发型上市申请过程中,其存在的违规行为主要为“未说明其与重要客户之间存在的部分履约争议事项, 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对2020年返利未做会计处理的依据不充分,未披露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
而作为元丰电控IPO的保荐代表人,袁志伟、王斌在执业过程中除未对上述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外,二人还存在部分函证和走访程序瑕疵。
“被深交所约谈,相对其他自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还是说明违规程度相对较轻,元丰电控在此时惩处结果落地和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为其重启上市计划创造了条件。”来自于沪上一家大型券商的资深保荐代表人告诉叩叩财经,企业因前次上市违规被约谈,只要相关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有效,企业在短期内就可以再次启动IPO。
据上述资深保荐代表人透露,在2025年早些时候同样因前次IPO被深交所约谈的某企业,在监管措施公布之后几乎同步就启动了二闯A股的部署,目前,其IPO“二进宫”的申请已经顺利被交易所受理。
不过对于因元丰电控IPO保荐的违规而遭到深交所“约谈”的两位昔日保荐代表人——袁志伟和王斌,其履职不尽责所带来的麻烦或许还并没有结束,虽然元丰电控“带病”上市一案虽将盖棺定论,但二人或又卷入了北交所上市企业微创光电的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漩涡中。
2025年7月25日,微创光电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微创光电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7月23日决定对公司立案。
在三年前的2022年,已在北交所挂牌上市的微创光电进行了新一轮的定向增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为微创光电该轮定增担任保荐人的即为银河证券,而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也正好是王斌和袁志伟二人。
按照相关规则,袁志伟和王斌二人从2022年7月即被银河证券委派对微创光电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目前仍在持续督导期内。
在微创光电被证监会立案之前的一个月,袁志伟才因工作变动为由,无法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工作,才改由同样来自于银河证券的汪寒子接替其与王斌继续负责对微创光电履行督导责任。
微创光电立案调查的结果尚未公布,作为该上市公司定增的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人,袁志伟、王斌二人在微创光电的相关资本运作和持续督导中是否会被调查出履职违规的事由,目前还不得而知。
不过,据叩叩财经获悉,目前已有律师事务所已公开表示征集投资者对微创光电进行索赔,称“上市公司信披不及时、不准确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凡是在上市后至2025年7月25日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7月25日收盘时持有微创光电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
2)“四宗罪”阻断飞潮新材上市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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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元丰电控同一日落地的飞潮新材相关惩处,无论从违规性质还是处罚结果的严峻程度,都有过之而无不及。
据上交所在对飞潮新材出具的监管警示决定中称,在飞潮新材申报IPO的过程中,经过监管层的现场检查,共发现飞潮新材及相关责任人存在四大违规之处。
其一为财务处理不规范,导致相关披露不准确。
上交所表示,在对飞潮新材检查后发现其存在未对亏损合同计提预计负债、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存货跌价计提核算不准确等财务处理不规范的情况,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中,2021年多计利润总额165.8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96%;2022 年多计利润总额144.91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40%。
其二则是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
如飞潮新材的资金管理方面,上交所认为其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补充审议流于形式;销售管理与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先签合同后审批、验收单日期早于签收文件的情形;存货与成本管理方面,存在2020年末未盘点存货,外协加工管理制度缺失、流程不清、分摊不准确,生产人员工时统计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其三,上交所认为飞潮新材的公司治理存在问题且未充分披露。
上海创福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创福迪”)为飞潮新材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海飞潮科贸有限公司(下称“飞潮科贸”)为飞潮新材的股东之一。
经监管层现场检查发现,飞潮新材与创福迪及飞潮科贸之间存在人员、资产、资金管理混同,且部分混同情形在飞潮新材股改及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后仍然存在,但飞潮新材此次IPO上市申报文件未披露公司治理存在的相关问题。
最后,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上,飞潮新材也被认为不完整且分析不到位。
原来,飞潮科贸将部分商标无偿转让给飞潮新材的关联交易,飞潮新材并未在上市申报材料中披露,也未充分解释飞潮新材在2020年初向飞潮科贸拆出资金余额1799.74万元的形成原因,还未充分分析飞潮新材向飞潮科贸销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价格公允性。
源于上述“四宗罪”,飞潮新材及其时任董事长何向阳、时任总经理何晟以及财务负责人朱其高皆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
作为飞潮新材此次IPO的保荐人,来自国金证券的陆玉龙和周杰同样遭到了上交所的监管警示,上交所认为二人在飞潮新材的保荐工作除了“对发行人财务处理不规范情形未能有效识别并督促整改”;“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及法人独立性核查不到位,未能督促发行人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整改及披露”;“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销售价格 的公允性核查不充分”外,还存在对申报期内飞潮新材不存在未入账存货或废料销售结论的依据不充分;对飞潮新材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与客户核心人员之间的大额银行流水核查不充分;关于销售退回情况的核查结论不准确等履职尽责的缺失。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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