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理市)
2024年12月31日, 市城市管理委印发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技术导则,内容如下。
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技术导则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1.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京管办发〔2023〕239号)、本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超级充电站建设实施方案(京发改文〔2024〕222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创新超充技术引领下的充电服务新模式,打造北京市高质量超级充电站(以下简称超充站)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市民充电需求,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超级充电站发展规划(2024—2025年)中确定的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超充站的建设和管理,包括一级超充站和二级超充站,为推荐性技术规范。
3.规范性要求
超充站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29781)等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相关标准规范。
4.术语和定义
(1)充电终端 charging terminal
电动汽车充电时,充电操作人员需要面对和操作的、非车载充电机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由充电电缆、车辆插头和人机交互界面组成,也可包含有计量、通信、控制等部件。
(2)超级充电终端 super charging terminal
至少配置一个车辆插头,其单枪输出电压1000V,最大输出电流不少于600A,800VDC~1000VDC范围最大恒功率输出不少于480kW,详见表1。
表 1 超充终端单枪输出能力要求
(3)超级充电设备 super charging equipment
至少具备一个超级充电终端的非车载充电机。超级充电设备按照结构形式可以分为:
a)分体式超级充电设备,将功率变换单元与充电终端在结构上分开,两者间通过电缆连接的超级充电设备,见图1;
b)一体式超级充电设备,将功率变换单元、充电终端等组成部分放置于一个柜(箱)内,在结构上合成一体的超级充电设备,见图2。
图1 分体式超级充电设备
图2 一体式超级充电设备
(4)超充站 super charging station
指配置了超级充电设备及其相关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配套设施等,可同时为多辆电动汽车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站。
(5)高质量超充站 high quality super charging station
指同时配置了充电终端和超级充电终端的超充站。其中,充电终端额定输出电压1000V,最大输出电流不少于250A,400VDC~1000VDC 范围恒功率输出不少于100kW;超级充电终端应符合1.4.2要求。为满足不同场景建设和运营需求,超充站可分为二级超充站和一级超充站两类,详见表2:
表 2 高质量超充站充电终端建设要求
二、一般要求
(一)充电设备宜采用分体式超级充电设备、一机多充的结构。
(二)多个充电终端之间应具备动态功率分配功能,采用超充优先的功率分配策略,优先保障超充车型在超充枪上的充电体验。
(三)充电设备的噪音、能效、防护等级、可维护性等要求,应符合GB/T 18487.1—2023、NB/T 33001的规定。车辆插头应符合GB/T 20234的规定。充电设备应具备充电过程的异常监测与报警、BMS失效异常状况判别等功能。
(四)超充设备与车辆电池管理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GB/T 27930的规定,超充功能应能适配市场主流超充车型。
(五)电磁环境水平应符合GB 8702的规定,充电站噪声限制应符合GB 3096的规定。消防安全应符合北京市加油站设置新能源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引(京安办通〔2024〕100号)、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
三、建设布局
(一)场地布置要求
1.高质量超充站配电容量宜根据规模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电力容量参照DB11/T 1894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场站变压器配置宜兼顾远期业务发展。扩建和改造的超充站,如场站总功率有增加,应按照DB11/T 1894标准进行扩容。
2.独立占地的超充站,二级超充站充电区域占地面积不低于200平米(不含供配电和其他配套设施);一级超充站充电区域占地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不含供配电和其他配套设施)。
3.应结合城市交通规划及路网布局,设置在便利车辆进出的位置,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支路或高等级道路的辅道旁,不应设置在交叉口附近,不占用步行空间。
4.高质量超充站包括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临时停车区及供配电设施等。站内总布置应符合GB 50966、GB 50016的相关规定。入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明确指示标识。
5.不应建设在剧烈振动、高温、易发内涝、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
6.宜设置在地上,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首层。
7.利用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市政或者交通设施等用地建设的高质量超充站应与场地内原有区域分割开,独立集中设置,实行单独管理,可与原区域共用场地出入口。在满足安全前提下,也可在立体车库内加装充电设施。
(二)配套设施
1.标志标识
(1)标志标识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 5768.3)、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2894)、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 15630)、停车场(库)运营服务规范(DB11/T 596)的有关要求。
(2)应在停车场入口、地库入口等区域设置引导标识,地面或墙面设置清晰的行车导引指示。
(3)应在明显位置说明充电操作的主要步骤、方法等,且直观易懂可读性强。
(4)应在明显位置明示运营商的名称、运营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电费与服务费分开显示)和计算方式、服务热线、求援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且信息真实有效。
(5)超充车位应具备差异化的导引标志和专用标识。
(6)应采用醒目简洁的形象设计,突出统一性、环保性、规范性和宣传性,宜采用北京市统一的公共充电设施形象标识。
2.附属服务设施
附属服务设施包括休息室、洗手间、值班室、饮水设施、休闲设施等。
(1)二级超充站周边不具备附属服务设施的,宜在场站内部进行建设。
(2)一级超充站应在站内建设至少一种上述附属服务设施,并应具备场站展示、示范宣传等功能。
3.友好互动要求
(1)应满足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和电力聚合交易的技术要求,全部接入“车、桩(站)、网”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参与车网互动有序调控,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4.设备技术要求
(1)二级超充站的充电效率、功率因素、待机功耗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能效评价指标及试验规范(TCECA—G 0208—2022)能效2级及以上,鼓励一级超充站能效达到1级。
(2)二级超充站的充电设备噪声等级宜达到NB/T 33001的Ⅱ级及以上,鼓励一级超充站达到I级。
(3)超级充电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20234.1、NB/T 33001的规定。
(4)超级充电设备宜采用长寿命、高可靠、高安全产品,设备设计寿命宜达到10年以上。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对可靠性要求更高的超充站,应采用高可靠超充设备,降低后期维护成本。
四、竣工验收
(一)一般要求
1.应提供符合 NB/T 33004、NB/T 10901、DB11/T 880、DB11/T 1455等规定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
2.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验收完成后应留存验收证明。
3.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时,应重点针对超充设备的基本构成、充电功能、安全防护、充电接口、互操作性和通信协议等参数进行现场检测,并查验超充设备的委托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确认其技术指标与本导则中技术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验收资料要求
1.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验收申请书、项目建设方案、电力答复单、竣工图纸材料等;
(2)土地或房屋产权证、场地租赁协议等;
(3)设备购置合同、现场安装调试报告、充电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有CMA标识、CNAS的实验室报告(含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电器计量系统检测报告等);
(4)五方责任主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维)或者第三方验收合格报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运营服务
(一)定期巡检
1.应配置专业巡检人员,二级超充站每周进行不少于1次线下实地安全运行巡视检查,一级超充站每周进行不少于2次线下实地安全运行巡视检查。
2.应完善巡检管理制度,巡检记录应完整、科学、有条理且记录在册,巡检记录至少保存一个年度。
(二)场站服务保障
(三)其他要求
1.二级超充站充电设备日均在线率不少于95%,一级超充站充电设备日均在线率不少于99%。场站运营服务能力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起到示范作用。
2.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场站现场公示处置流程、责任人员等信息。
3.超充终端充电服务费可引入容量占用费等差异化定价机制,引导普通快充车辆在常规充电终端充电,减少普通快充车辆占用超充终端的情况,提升超充车辆的超充体验。
文件图解——北京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超级充电站技术导则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