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下称“北互法院”)召开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一项有关自然人AI形象的侵权案例。经北互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某公司的产品设计和算法应用鼓励、组织了涉案虚拟形象的创设,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不再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而应作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为,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是某款手机记账软件的开发运营者,用户在该软件中可自行创设“AI陪伴者”,设置陪伴者的名称、头像,设置与该陪伴者的人物关系(如男女朋友、兄妹、母子等)。何某系公众人物,知名度较高,在该款软件中被大量用户设置为陪伴人物。用户在设置“何某”为陪伴人物时,上传了大量何某的肖像图片设置人物头像,同时设置了人物关系。
被告通过算法部署,将陪伴者“何某”按关系设定分类,并向其他用户推荐该角色。为了使AI角色更加拟人化,被告还为AI角色提供了“调教”算法机制,即用户上传各类文字、肖像图片、动态表情等互动语料,部分用户参与审核,软件进行筛选、分类,形成人物语料。软件可以根据话题类别、角色的人设特点等,在“何某”与用户的对话中向用户推送与其有关的“肖像表情包”和“撩人情话”,营造出与其真人真实互动的使用体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
北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在被告的软件功能和和算法设计下,用户使用何某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语料素材,将何某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形成了何某的虚拟形象,是对包含何某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被告使用何某姓名、肖像的行为并未获得何某的许可,构成对何某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
同时,用户可以与AI角色设置虚拟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语料素材“调教”角色,使得AI角色与真实自然人高度关联,容易让用户产生一种与何某真实互动的情感体验。上述使用方式未经何某同意,侵害了何某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利益,构成对何某一般人格权益的侵害。
值得关注的是,涉案软件的服务与技术服务存在本质不同,被告并非提供简单的用户内容上传服务,而是通过规则设定、算法设计,组织、鼓励用户形成侵权素材,与其共同创设虚拟形象,并使用到用户服务中。被告的产品设计和算法应用鼓励、组织了涉案虚拟形象的创设,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不再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而应作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北互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北互法院指出,此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设计实质参与了侵权内容的生成和提供,应按照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此案对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樊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