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新科技 » 正文

财政部、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征求意见稿)》

IP属地 中国·北京 智通财经 时间:2025-11-20 16:24:53

智通财经APP获悉,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采购人设定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进行验收,车辆品牌、型号、版本需与制造商公布的品牌、型号、版本一致,车辆的各项参数、配置按制造商公布的标准配置(含为满足采购需求自行选装的配置)。财政部国库司将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适时动态更新本标准涉及新能源汽车中的配置、性能、安全与质量等指标。

原文如下:

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采购人全面、完整、准确描述新能源汽车采购需求,提高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产业生态,制定本标准。

一、使用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项目,供采购人参考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氢能)汽车。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结合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可以对本标准所列的技术、服务内容及标准等内容作必要的调整,但不得超出实际需要。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应当包含在采购文件和合同文本中。

(三)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财办库〔2024〕269号)有关规定,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

(四)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发布项目信息,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也可在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发布项目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采购人应当严格把握,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五)采购人设定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进行验收,车辆品牌、型号、版本需与制造商公布的品牌、型号、版本一致,车辆的各项参数、配置按制造商公布的标准配置(含为满足采购需求自行选装的配置)。

(六)财政部国库司将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适时动态更新本标准涉及新能源汽车中的配置、性能、安全与质量等指标。

二、采购项目概况

(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内容:(示例)


三、采购需求

(一)总体要求

采购人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车的功能、性能等情况,结合实际使用需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新能源汽车应为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满足充电设施配备、公务车辆使用期间的服务响应等要求。具体技术和服务要求可根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乘用车)》(附件1)、《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环卫车)》(附件2)和《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氢燃料电池汽车)》(附件3)内容提出。

技术标准涉及的国家标准有更新的,执行国家最新标准。

(三)商务要求

1.交货地点:

2.交货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履行交付。

3.验收方式:

(1)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车辆进行验收。如存在不符合约定验收条件的问题,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日内将符合验收条件的车辆交付采购人,重新进行验收。

(2)采购人应对车辆验收内容做检查记录。

(3)其他需要明确的验收要求:

4.配套服务:

(1)服务网点

要求车辆品牌服务网点覆盖交货地或车辆使用区域。

(2)售后服务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包括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等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其他相关事宜。中标、成交供应商每半年或一万公里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3)其他需要明确的服务要求: (如维修保养服务、拟派服务人员要求等)

5.合同的签订及付款方式:

(1)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政府采购合同。

(2)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 ,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本文编选自“财政部”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冯秋怡。

免责声明:本网信息来自于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其内容真实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如若本网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