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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人刚买的新车3天,马上投诉……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陈丽 荔枝洞察烟火气儿 时间:2024-08-31 17:10:16

近日,柳城县消委会接到冯先生的投诉,请求柳城县消委会协调商家为其退款退车。

事情起因是这样:8月7日,冯先生在柳城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款购买了一辆全新的4座小型新能源汽车,花费49400元。8月9日,晚上开车时发现车大灯不亮,打开汽车机盖发现里面线路板上的线束结了厚厚的“蜂窝状”黄泥,黄泥上还有水的痕迹,车辆疑似是泡水车,

8月10日上午,冯先生开车去汽车销售公司,公司负责人邓店长称,车辆在售卖之前停放在露天草地,可能有蚂蚁爬进去做窝,这种情况用酒精清洗一下就可以了。冯先生不认可,当天下午开车去柳州市4S店,4S店回复说车辆可以清洗,但以后没有质保。

8月14日,柳城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到汽车销售公司现场查看情况,该车正停在汽车销售公司门口。打开该车引擎盖,车内线路已进行了清洗,保险盒上面的底盒和螺钉有明显可见的锈斑,车辆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5月3日。

汽车销售公司的邓店长称,该车是公司6月份从柳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这一正规途径进的货,进货后存放在室内展厅。销售人员销售每台轿车前都会对车辆进行检查,8月7日卖给冯先生车的时候签订有XX公司汽车交车清单,但由于蚂蚁爬进的保险盒不在汽车交车清单检查的清单范围内,销售人员也不知情。消费者这几天很不理智,天天来店里面闹,并把该车停在店门口,车身上写满不当言语,影响公司正常营业。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投诉人冯先生所购车辆的保险盒线束不是车辆的主要零部件,不符合退款退车的条件。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经柳城县消委会组织投诉双方3次现场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汽车销售公司免费为冯先生的车更换原厂全新线束一套,另外赠送3次汽车保养以及安装一台行车记录仪,合计费用约8000元,另外支付2000元作为冯先生购车补偿,协议达成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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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陈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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