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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金融仲裁院院长郭洪俊:境内仲裁是解决跨境证券争议的优选路径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李娜 蓝鲸新闻 时间:2026-09-10 17:52:10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示范仲裁条款、赴境外上市公司证券纠纷的示范仲裁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运用案例,为市场主体运用仲裁解决相关争议提供了实践参考。

蓝鲸新闻9月10日(记者 胡劼)近日,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资本市场学会的指导和支持下,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主办,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和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承办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可仲裁性与中介机构责任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会上,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院长兼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主任郭洪俊从条款设计的实操角度,详细拆解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境外上市证券纠纷仲裁条款的设计要点与风险防范策略。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的局部违约风险在集聚,风险化解问题仍需高度关注,仲裁在快速处置该风险方面能否发挥作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中介机构间的侵权纠纷?

对此,郭洪俊表示,从当前的规范依据和司法实践来看,与合同有关的侵权争议,在法理上具有可仲裁性;但有可仲裁性,并不必然进入仲裁能否纳入仲裁范围,取决于仲裁协议是否明确涵盖。其认为,目前债券侵权纠纷在可仲裁性方面存在的争议,是可以通过仲裁条款的完善来解决的。

以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违约与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为例,郭洪俊指出,此前募集说明书载明的纠纷主体往往仅包括发行人、持有人或受托管理人,主体纳入不全,如果希望一并仲裁,需将可能的争议主体均载明在条款中;此外,尽可能地将可能涉及的侵权争议情形纳入仲裁范围;若要实现债务重组和仲裁的快速对接,高效化解此类违约风险,需在条款中约定通过快速程序作出裁决。

另一个重点探讨的议题是,在进入公司意思自治时代后,境外上市争议解决路径选择成为一大难题。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758号废止强制仲裁相关规定,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公司争议解决条款设计权交还企业。

郭洪俊表示,在该制度变局下,选择境内仲裁是解决跨境证券争议的优先路径。究其原因,一是境内仲裁具有效率和成本优势,在机构、律师、翻译差旅等费用上普遍低于境外仲裁。

二是境内仲裁执行便利。H股企业和红筹企业核心经营资产位于境内,约定境内仲裁可直接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无需《纽约公约》承认程序;且境外资产仍可依公约执行,形成双向保障。

三是境内仲裁更有利于风险防控。针对红筹企业当前的双轨格局,约定境内仲裁可通过禁诉令机制遏制境外平行诉讼,保密性亦契合上市公司声誉管理需求。

四是约定境内仲裁可提高架构适配。将章程、ADS存托协议与VIE协议争议统一约定境内仲裁,可避免双轨制导致的程序割裂与裁判冲突。

五是有利于投资者保护。境内仲裁使用中文程序、境内开庭,降低境内投资者维权门槛;一裁终局制度契合投资者快速获偿的需求。

在境外上市相关仲裁条款的设计上,郭洪俊认为,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一是明确性。需清晰载明仲裁机构全称、仲裁规则、仲裁地、争议范围、仲裁语言、仲裁庭组成方式、裁决终局性,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二是平衡性。兼顾公司与投资者双方利益。三是合规性,需要同时符合境内法、注册地法和上市地法的要求。四是衔接性。章程、ADS存托协议、股东协议、VIE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应相互协调,约定关联争议合并审理。五是可执行性。约定双语程序、完善送达机制、明确仲裁地与程序法。

发言中,郭洪俊展示了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示范仲裁条款、赴境外上市公司证券纠纷的示范仲裁条款,并介绍了相关条款的运用案例,为市场主体运用仲裁解决相关争议提供了实践参考。

蓝鲸新闻记者关注到,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责任链条中,中介机构应如何归位尽责、合理担责,一直是市场争论的焦点。

本次研讨会中,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余辉给出了他的看法。其表示,中介机构不是连带责任的自动承担者,责任认定需回到过错与勤勉尽责的法治轨道。

根据2022年最高法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过错包括故意与严重过失,证券服务机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能够证明其依赖他人基础工作或专业意见时尽到了审慎核查,排除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认定为无过错。

结合中上协接触的一线情况,余辉表示,上市公司绝不希望中介机构躺平式签字,也同样反对一刀切全连带导致专业机构不敢接单、优质供给萎缩。其进一步谈到,看门人要做真看门人,但责任必须可预期:边界清晰、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主责与辅责、预留合理信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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