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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销售任务,一支行负责人先后让朋友购买一千万元基金,被判承担70%亏损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沈瑾瑜 红星资本局 时间:2025-07-08 18:18:29

红星资本局7月8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终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某银行支行一名负责人为了完成基金销售任务,请朋友帮忙“购买指定基金”,并出具“包盈亏”承诺,然而,第二次交易出现大幅亏损后,双方对簿公堂。

该案先后经过两次审理,法院认为,该名负责人在基金购买过程中提供购买代码、出具“承诺”、提前支付部分费用等方式明显超出了一般推荐、引导购买范围,且其出具“承诺”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相关规定。最终,法院认定该名负责人需要承担购买基金造成损失的70%责任。


资料配图 图据视觉中国

两次让朋友购买指定基金

第一次赚了3万多,第二次亏了近60万

判决书显示,原告何某刚与被告郭某萍系朋友关系,二人住所均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郭某萍原系某银行城南支行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为了完成基金销售任务,请何某刚帮忙按照其指示购买指定基金。

2023年1月18日,郭某萍向何某刚出具协议,载明“银行包盈亏,包手续费。如有购买本基金出现风险,由城南支行承担。按理财收益3%,百分之三。”次日,何某刚通过手机银行APP申购基金600万元,于2023年2月17日赎回基金603.23万元。


截图自裁判文书网

不久后,2023年2月23日,郭某萍再次请何某刚帮忙购买指定基金,向何某刚发送微信消息:“006604”“何总辛苦了”“400万”。何某刚收取了一笔30000元、一笔20000元的微信转账,并通过手机银行APP购买了嘉实消费精选股票A(代码为“006604”)的基金400万元,同时向郭某萍发送基金购买申请已受理截图的微信消息。

之后,郭某萍继续向何某刚出具承诺,载明:“何某刚帮城南支行(某)购买基金肆佰万元,代码006604,本行包盈亏,包手续费,一个月内结算。如购买本基金出现风险由城南支行承担。按理财的年收入3%。”该承诺书载明的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郭某萍两次请求何某刚帮忙购买指定基金产品共计1000万元,尽管第一次赚到了钱,但第二次购买的基金很快就出现了亏损,这也成为二人矛盾的根源。

2023年4月14日,何某刚在微信上向郭某萍发送所购基金实时详情,称“怎么办,我被你害了”,郭某萍回复“这周涨了”。一周后,何某刚又向郭某萍发送所购基金实时详情,对方回复“何总放心吧,会涨回来的”。

2023年5月11日,何某刚又发去消息:“我几天困(睡)不了觉,你害你最好朋友,你要你们银行把你签协议书盖个章,这样亏下去,谁也承担不了。”郭某萍回复,“会涨的,放心吧。”

之后一段时间,何某刚反复催促郭某萍要说法未果,于2023年8月2日自行赎回了所购基金。交易详情显示:卖出嘉实消费精选股票A,确认净值1.7536,确认份额195.79万份,确认金额341.62万元,手续费17167.03元。

2023年8月4日,何某刚向郭某萍发去微信,要求对方将自己的亏损补上,“我给你帮忙帮个祸,亏损不及时补。”“帮你忙完成代赎基金任务亏583759.21元,你赶紧落实还给我。”

因赔偿纠纷,何某刚将郭某萍及其任职的某银行城南支行一同诉至法院。

违反销售理财产品规定出具“承诺”

被判承担70%的亏损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刚系通过电子渠道购买基金,某银行当庭演示的本案诉争基金产品的购买页面,可证明某银行已对产品信息进行详尽展示,明确了交易规则及某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等内容。因此,可以认定何某刚购买基金产品的过程符合相关规范,某银行网络销售过程本身符合适当性原则。

此外,何某刚购买案涉基金系基于朋友关系的帮忙,书面承诺系郭某萍为完成基金销售任务而出具。郭某萍作为当时某银行城南支行的负责人,其职权范围通常限于支行内部,对外不代表整个银行法人,该书面承诺也未加盖某银行城南支行公章,事后也未取得某银行城南支行的追认,故对某银行城南支行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某银行城南支行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被告某银行城南支行也曾辩称,郭某萍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且郭某萍做出承诺的动机是出于自身的利益,完成自己在单位的业绩,某银行城南支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案涉基金系由郭某萍选定,郭某萍出具购买基金包盈亏的承诺对何某刚购买基金的影响力大小、何某刚作为具备一定投资经验的消费者、事先收取5万元款项等情况,法院确定何某刚购买上述基金造成的损失由郭某萍承担70%的责任,何某刚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具体来看,基金损失为58.38万元,郭某萍应承担的基金损失为40.86万元。考虑到郭某萍事先支付的部分款项,还应向何某刚支付基金损失28.86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郭某萍提起上诉,并于二审期间提交了“市分行营业部2022-2023年个金业务跨年度营销活动(复印件)”一份,不过因无法核对真实性,二审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郭某萍出具“承诺”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对金融机构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不代表其“承诺”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法律效力。同时,从事实来看,何某刚购买基金代码、数额、时间均与郭某萍提出的要求完全相符,且郭某萍在基金购买过程中提供购买代码、出具“承诺”、提前支付部分费用等方式明显超出了一般推荐、引导购买范围,是何某刚购买指定基金的重要推力和原因。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蒋紫雯

编辑 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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